我有一个做商务的朋友,他说赵露思的“商务赔偿”不是我们理解的那样,并不是真的让她赔钱,而是让她把赚的钱里没履行义务的那部分吐出来。 假设她签了一个广告代言,一年1000万,她要做的是三次拍摄,三次广告,三次线下活动(假设),她只完成了一半,剩下的一半无法完成,等于要还500万给品牌方。 换言之,赵露思的做法跟淘宝买东西点仅退款一模一样。不管她完成了多少工作,只要进了口袋的钱,她都要。 再说,如果真的觉得公司做的不对,为什么不直接打官司?而要利用公众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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