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通报亮证女司机被行拘这份通报有两个地方我总感觉有点不习惯,不知道是不是我个人错觉:
第一个就是通报中竟然出现“顺手”这两个字,是想强调什么?警方怎么证明她是顺手?一般法律文书只能陈述事实,不能加主观猜测,也不能由当事人自我表述。
第二个,我不知道大家注意了没有,通报中侯女士姓名做了隐私处理,而另一当事人李某某的名字却是全称,没有做隐私处理,同样都把双方的车牌信息公布了,想问一下,同为当事人,为什么一方名字做了隐私处理,而另一方名字却没有做隐私处理?
以上两处是否符合法律文书规范?有没有这方面专家解读一下!热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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