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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旅游条例》修订通过评审10月起实施

近日,浙江省修订通过《浙江省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六章51条,主要包括规范旅游经营行为、明确安全监管职责、完善投诉处理机制等内容,旨在推动浙江省旅游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共同富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购物是旅游中的重要环节。一些打着“低价团”“购物团”旗号的旅行团里,存在强制购物、诱导消费等风险,让不少消费者落入消费陷阱。对此,《条例》明确,旅行社存在未经旅游者同意安排购物场所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同时,《条例》还鼓励广大的旅游经营者实行旅游购物七天无理由退货承诺制度。

在出游中产生纠纷,如果处理机制不健全、处理不及时,不仅影响游客的出游体验,还可能影响当地旅游形象。针对这一情况,《条例》明确,相关部门接到游客投诉后,要及时处理,依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可以通过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调解组织开展旅游纠纷调解。针对节假日期间旅游投诉量大且时间集中时,政府应建立节假日旅游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旅游投诉事项,不得以尚在节假日期间为由拒绝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