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女子离婚后发现前夫给情人转账138万余元,起诉判定赠与无效并返还。情人自爆身份是X服务者,转账是支付X服务费,不存在赠与行为。一审认定赠与有悖于夫妻忠诚以及公序良俗,判决返还111万余元。情人不服上诉,二审改判了,判决结果很意外! 据汉水襄阳8月8日报道,女子离婚后才发现前夫给情人转账138万多元,果断起诉返还赠与。岂料情人身份被曝光,法院经过一审二审,判决结果大相径庭! 高某在2024年5月结束了长达12年的婚姻,本以为可以好好过自己的日子了,却不成想被她发现前夫王某竟然在婚内给别的女人转账138万多元。 高某找到前夫质问,前夫当然不愿意承认,但是事实摆在眼前无法赖账,高某当然要追回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财产,于是就将王某的情人樊某告上法庭。 高某认为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将夫妻共同财产转账给樊某,樊某跟王某还存在着非正常关系,不忠于婚姻且侵犯了高某的权益,要求法院判决赠与无效,返还138万余元。 根据《民法典》第1066条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虽然高某跟王某已经离婚,但是王某转账赠与给樊某的138万多元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高某有权利追回并要求分割。 一审法院查明,王某转账给樊某的138.4万元的确是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在未经高某允许的情况下转账大额财产,侵犯了高某的权益,高某可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但是樊某却抗辩称不是赠与,而是王某支付的服务费,因为樊某是X服务者,给王某提供了X服务,所以不属于赠与,自己与王某更加不存在非正常的关系,属于普通买卖关系。 法院根据提供的聊天记录,可以推断出王某跟樊某的确存在非正常的男女关系。双方在聊天过程中称呼暧昧,互道晚安,经常发送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红包。 还有王某给樊某转账的金额从几十到几百几千上万不等,不符合支付X服务费用的常规认知。 所以对于王某转账给樊某的138.4万元,不能被认定为支付服务费,双方形成赠与合同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王某给樊某转账138.4万元是在未经过高某的同意下的赠与,有悖于夫妻忠诚及公序良俗,判定赠与无效,樊某应返还高某111.8万元。 樊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经过审理后给出截然不同的判决。 樊某提交了跟王某的12段通话录音,录音里可以表明樊某跟王某不存在情人关系,而是X交易关系。 王某是在招 嫖时结识的樊某,王某对樊某的X工作者的身份是清楚知晓的。因王某非常迷恋樊某,所以在跟樊某聊天过程中有很多暧昧的言语表达和行为表达,目的是在表示爱意。 但樊某并不承认与王某的情人关系,且双方在一年多的相处过程中地位相差悬殊。 王某一直以男友身份自居,且在婚姻出现问题时跟樊某提出想要结婚的想法,但是樊某却从未将二人的关系定位在情人关系,是纯粹的交易关系。 王某多是发起对话和提出需求的一方,樊某则是在确认了价格合适后,且收到转账才为王某提供相关的服务,因此双方的相处模式也不能认定为是情人关系。 王某向樊某转账的时间金额都不是固定的,不符合支付包养费用的特征。而且王某还曾经打过欠条,因手头不宽裕拖欠服务费,更加不能认定双方是情人关系的特征。 二审认为,王某跟樊某是交易关系,不能以王某对樊某有恋爱的想法就认定双方是情人关系。 除去王某给樊某购买的一辆二手车和共同消费支出外,剩余的111.8万元应属于嫖 资。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的规定:卖 淫、嫖 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 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审判决支持樊某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民事判决,驳回高某诉讼请求。王某与樊某因违反相关规定,法院依法将违法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处理。 对于高某的遭遇,您又是怎样看待的呢?
吉林省吉林市,女子离婚后发现前夫给情人转账138万余元,起诉判定赠与无效并返还。
清歌畅
2025-08-09 15:03:07
0
阅读: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