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婚内出轨,还与情人互称“老公”“老婆”、生下私生女,男子妻子得知后,一气之下与男子离婚后,又起诉控告男子犯重婚罪,结果却被一、二审法院接连驳回!咋回事? 据悉,2008年3月,男子阿强与女子阿芳(均为化名)登记结婚。 婚后,阿强不耐寂寞,又与女子小丽(化名)发展为情人关系,还生育一个女儿。 天下没有不透风!转眼多年过去了,虽然阿强的地下工作做得很好,但是最终还被阿芳发现。 结果,阿芳难以接受,与阿强大吵一架后,先是与阿强离婚,而后又提起了刑事自诉,控告阿强重婚! 《刑法》第258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这里的结婚既包括登记结婚,也包括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婚姻。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这意味着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需要负责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有罪。如果自诉人无法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的罪行,那么自诉人可能需要承担不利后果,包括撤诉或者败诉。 具体到本案,也就是说,阿芳控诉阿强重婚,要么证明阿强与小丽也领取了结婚证,要么证明阿强与小丽存在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情况。 应当注意的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中的“同居生活”是指长时间、持续共同生活,“以夫妻名义”是指,对外公开来表现,比如对外公开以夫妻称呼、办事,或者公开举办婚礼,达到能够使亲友、邻居有合理理由相信二人可能系夫妻的程度。 具体到本案,小丽选择了后者。 但是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阿芳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阿强出轨并与小丽生育一女的,但是不足以证明阿强与小丽同居一起生活,且达到左邻右舍、亲朋好友相信其二人可能是夫妻的程度,最终驳回了阿芳的全部诉请。 据悉,一审判决后,阿芳不服又提起上诉,阿芳与其代理人表示:第一、自身提交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该表的父亲信息栏中,明确了阿强系小丽孩子的父亲,地址也是阿强与小丽共同居住的出租屋地址;阿强与小丽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其二人多次以夫妻相互称谓;自己因此提起的离婚诉讼,在调解文书中阿强也认可其婚内出轨,与他人婚外生子事实。上述证据能够证明阿强与小丽以夫妻自称,对外以夫妻名义活动。 第二、《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说明阿强不仅从行为上认可共同居住在出租屋的事实,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肯定认为阿强与小丽二人系夫妻。二人的出行和购买物品的记录,不同的主体均有理由相信二人系夫妻。本案一审第二次开庭自己提交电话录音及《证人证言》均证实小丽的房东也认为阿强与小丽二人系夫妻,附近居住的证人也客观陈述了其二人以夫妻的名义生活的轨迹。 不过,《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二审法院认为阿芳二审中提交的证人、房东等人的证言与原审中房东的证言相互矛盾,真实性存疑难以采信,认为阿芳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阿强与小丽存在不正当的两性关系并育有一女的事实,尚未足以证明二人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最终驳回了阿芳的上诉,维持原判。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丈夫有私生女妻子告重婚罪被驳回#
“还敢结婚吗?”上海,女子结婚32年后,发现丈夫竟出轨了比自己年轻21岁的女人,
【216评论】【127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