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男子入职公司后,经常提前下班,每次都是17点50分到18点这样打卡。公司从未警告和处罚。谁知,男子这次又提前7分钟下班,他开车回去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不幸去世,男子的家属认为这是工伤,要求公司赔偿,但公司却以早退为由拒绝。家属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法院,法院的判决亮了。 封面新闻报道,卢某在一家公司工作,经常在未到下班时间时就提前离开。 公司一直并未对此提出异议。然而,卢某早退后发生事故,公司却开始找理由推脱责任。 卢某于2023年2月入职某电子公司,公司规定的下班时间为18时。 自入职以来,卢某半年内的下班打卡记录始终稳定在17时50分至18时之间,公司在此期间从未对卢某的提前下班行为提出过警告或处罚。 由于没有人阻止,人事的考勤也没有异议,卢某也习以为常了。 早退这行为在很多公司是不允许的,因为很多公司都是按考勤制度上下班,就是不知道公司为什么没有考勤处罚。 2023年8月23日17时53分,卢某下班打卡后驾车离开公司厂区,7分钟后在距离公司3公里的路口遭遇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 交警部门认定,卢某对事故无主要责任。 卢某的家属在得知这一晴天霹雳的噩耗后,悲痛欲绝。 他们难以接受这个残酷的事实,泪如雨下,忍受着白发人送黑发人的巨大痛苦。 卢某家属认为,卢某在上班时间发生车祸,那就是属于工伤,向公司索要赔偿。随即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但公司提出异议,认为卢某下午5时53分离开属于私自早退,不算正常上下班,是不属于工伤,拒绝卢某家属的索赔要求。 不料,人社局调查发现卢某的下班时间已形成企业默许的惯例,根据相关规定,最终认定卢某为因工死亡。 公司不服,提起诉讼,要求人社局撤销工伤认定,但一审、二审均维持了人社局的工伤认定结论。 有网友就说,公司长期对违规行为不闻不问,员工天天早退,都已经让他们成了不成文的文件,会让员工认为公司管理松懈,真是该管的不管。现在出事了,也是公司默许的,就要承担后果,没毛病。 有网友表示:到底是什么样的公司,考勤制度能如此松散,员工长期提前早退,竟无人过问?我同事上班摸鱼,我跟人事反映,人事却不了了之,反而还把我解雇了。 看来,公司真的好好管理一下考勤和上班制度了,有的人提前早退,都不用处罚和警告,那公司其他员工怎么想?是不是也觉得很不公平。 那么法院为什么支持工伤认定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6条规定: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合理时间”包括单位规定时间、加班延后时间,以及单位长期默许形成的弹性时段。 法院认为,尽管公司规定18时下班,但卢某自2023年2月入职至事故发生时,长达半年的打卡记录显示,实际下班时间大都集中在17时50分至18时之间,公司从未进行管理干预,形成了默许惯例。因此,17时53分属于“合理时间”范围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8条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遇到交通事故的可认定为工伤,但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必须是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必须是在上下班的必经线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必须是本人没有责任或者不是主要责任;必须是因机动车而引起的道路交通事故。 卢某的事故地点在公司与住所之间的必经线路上,交警部门认定卢某对事故无主要责任,卢某的事故是由机动车引起的道路交通事故,全部符合这3个条件。 最终,法院认定卢某的死亡属于因工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 对此,你怎么看? #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
近日,网传一女子大学毕业半年没有工作,天天在家里啃老。女子一分钱没有,却首付5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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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由心生
不适用。因为规定是对上下班途中,而该男子并不是下班时间途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