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女子的继父去世,留下100万的赔偿款,这笔钱却在叔叔的账户里。叔叔不认可这位侄女,认为自己应该继承哥哥的遗产。但大队干部表示,女子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这笔钱叔叔得不到。可叔叔却说“我非要得到”,不仅将赔偿款据为己有,还砸了女子娘家的锁,重新换了新的锁。
据《小莉帮忙》8月22日报道,王女士的母亲是二婚,当时她才三四岁,母亲就带着她嫁到了继父家。
继父对王女士一直挺好,从她小时候上学到后来出嫁,里里外外都是他一手打理。
因为王女士的母亲身体不大好,在她还比较小的时候就去世了,因此后来王女士就和自己的继父一起生活,两人相依为命。
王女士在出嫁当天,还是继父手牵着手把她送到了新郎面前,这份父女情,村民们都看在眼里、记在心里,早就把王女士看成了他们村的孩子。
虽然王女士出嫁了,但依然每天雷打不动地和继父通电话,叮嘱他注意安全,身体不好就少做些农活,等自己这边安顿好了,就把他接过来一起住。
继父也常说:“你不要惦记我,我在村里过得挺好的,每天吃完饭都会出去溜达溜达,挺自在。”
可是有一天傍晚,王女士的叔叔——也就是她继父的弟弟,突然给她打电话说:“你爸爸被车撞了,现在不省人事,你赶紧回来看看。”
王女士马不停蹄地赶回来,却没能接上继父最后一面。她忍住悲痛,和叔叔一起为继父操办了后事,想让父亲一路走得安稳些。
可后事刚刚办完,叔叔就直接找到肇事方协商起赔偿事宜,还说自己的哥哥没有子女,只有他这个弟弟,让对方和他协商就行。
最后,对方和王女士的叔叔协商好,100万赔偿款打到了叔叔的账户里。
后来王女士联系肇事方时,对方才说钱已经打到她叔叔那里了。这时王女士才恍然大悟,叔叔从一开始就在和自己争财产。
她赶紧联系叔叔,想让对方把那100万转给自己,可对方不高兴了,声称王女士和他哥哥没有血缘关系,自己才和哥哥有血缘关系,这笔钱没有王女士的份。
王女士本想拿到赔偿款后,还是分给叔叔一部分,可对方却把所有赔偿款都据为己有。她没办法,赶紧找到大队,让干部为她证明自己是继父的子女。
干部当然清楚,王女士就是他们王石村的孩子,从未否定过她和继父的父女关系。
虽然王女士拿到了这份证明,但叔叔还是不认账,就是说这笔钱王女士没有份。
最后,王女士找到《小莉帮忙》,想让记者帮忙讨回这笔钱。可她们来到村里时,叔叔却避而不见;好不容易找到他,对方也匆匆离开,不愿意谈及此事。
当王女士带着记者来到自己娘家门口,发现大门的锁已经更换,不再是之前熟悉的那把旧锁,而是叔叔换的新锁。
王女士进不去自己家,连想整理一下继父的遗物都没办法。最后,她又带着记者去找叔叔,这时碰到叔叔和婶婶在一起。婶婶发现她们来后,赶紧捶打着老公,直接把王女士的叔叔拉走了,不让他和王女士她们说话。
之后,大队干部又给王女士的叔叔打去电话,对方却说自己已经精神崩溃了,“好心去向肇事方讨要了100万,自己却一分都没有”。
干部也明确表示:“王女士才是第一继承人,这钱和你没关系。”
叔叔马上转移话题:“这事我不管了,已经交给孩子了。他已经上了一天班,还得连续上三天班,你们以后不要找我,找他就行。”
大队干部预约了星期五让他们来村里再次协商,叔叔当时倒是同意了,可后来直接回绝,不愿意和王女士再次协商,让王女士他们直接走法律程序。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说,我们该如何看待这件事?
一、这笔100万的赔偿款到底是王女士的还是叔叔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王女士与继父长期共同生活,继父从小抚养她长大,出嫁时也是继父亲手相送,两人形成了明确的扶养关系,王女士属于继父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是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而叔叔作为继父的弟弟,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王女士)的情况下,叔叔无权继承这笔赔偿款。
继父的死亡赔偿款虽不属于遗产,但分配原则参照法定继承,理应归属于第一顺序的近亲属,也就是对继父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王女士。
二、这100万,叔叔能不能分走一部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但本案中,叔叔是继父的弟弟,并非“依靠继父扶养”的人;且从文中来看,日常照顾继父、与继父相依为命的是王女士,叔叔并未体现出对继父“扶养较多”的情形,反而在继父去世后擅自侵占赔偿款,不符合“可分适当遗产”的条件。
对于这件事,大家又是如何看待的呢?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