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焦作,男子的工厂遇到消防突击检查,被发现灭火器过期、线路未穿管、无烟雾报警器等安全隐患,故责令男子停业整改,同时查封了男子的工厂的电表箱,没过多久工厂就停电停产了。男子不服,认为该消防部门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无权作出行政处罚,且名为责令改正,但未给予改正的机会,故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查封行为。法院判了!(来源:裁判文书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3年前的一天,张某的塑料厂迎来了几名消防工作人员,他们上门准备查下消防设施是否过关。 然而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张某的塑料厂中的灭火器大部分已经过期,也没有烟雾报警器等消防设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消防法》第65条第2款规定,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因此,消防工作人员对张某的工厂下发了《消防隐患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张某立即停业整改。 与此同时,工作人员给张某的工厂电表箱贴上了封条,没过多久工厂就停电被迫停产了。 张某对于这样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认为镇消防中心不具有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而且《消防隐患责令改正通知书》中明确要求改正,但消防部门又并未给予改正的机会,也没有告知可以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张某认为这样的行政处罚不合理,故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2条规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由此可见,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是行政机关,且必须依照合法有效的行政法规进行适当的处罚。 一审法院认为,镇消防中心隶属于镇 政府的内设机构,其不具有单独的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必须以镇 政府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因此,消防中心以自己名义对张某的工厂作出《消防隐患责令改正通知书》,属于行政违法行为。 其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但是根据调查,镇消防中心并未明确告知张某所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也没有在下发通知后给予张某纠正的时间。 因此,镇消防中心所做出的行政行为存在程序违法。 综上,一审法院确认了镇消防中心对张某的工厂所作出的《消防隐患责令改正通知书》以及查封行为违法,但并没有支持张某的索赔请求。 张某不服,认为既然镇消防中心的行政行为违法,那就应当撤销处罚并赔偿,于是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既然已经确认了镇消防中心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且行政执法程序违法,那就应当撤销行政处罚行为,并给予相应的损失赔偿。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了一审法院判决,同时确认《消防隐患责令改正通知书》及查封电表箱的行为无效。 至于因为无效查封导致张某工厂出现损失的,则由作出行政处罚行为的单位进行赔偿。 因此,张某得证明工厂的实际损失后,再去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单位进行索赔。 目前,镇消防部门已经对张某作出了赔偿。 对此,您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河南焦作,男子的工厂遇到消防突击检查,被发现灭火器过期、线路未穿管、无烟雾报警器
雷雷说趣
2025-08-31 17:5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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