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一男子婚内勾搭上了别人的老婆,还要求情人在与丈夫亲热时打语音电话。情人觉得这样十分刺激,于是就答应了。谁曾想,男子在悄悄录下情人与丈夫的激情语音后,竟用这个语音威胁情人,要求情人给钱,否则就把语音公布出去。情人在陆续转了4.3万元后,选择了报警。 据南方都市报9月2日报道,男子孙某和女子蔡某都是有家室的人,二人在几年前的一次网络聊天中相识,后来聊出了感情,并渐渐发展成为不正当男女关系。 在二人发生关系后,孙某曾多次向蔡某提出:“你和你老公亲热时,给我打语音电话,我想听听那声音。” 一开始蔡某并不同意,觉得这样太羞耻了,可架不住孙某的软磨硬泡,最终还是答应了下来。 也许是觉得这样的行为十分刺激,蔡某在打通孙某的语音后,叫声特别的大,这让孙某听得也十分刺激。然而让蔡某没想到的是,孙某竟偷偷将她的叫声录了下来。 之后,孙某便利用这段录音以及他与蔡某的不正当关系,来威胁蔡某说:“如果你不给钱,我就把录音发出去,还把我们的关系告诉你老公。” 蔡某担心孙某真的会这么做,于是按照孙某的要求,分两次给孙某转了2万元。 可这个2万元很快就被孙某给花光了,之后孙某又以借钱的名义,向蔡某要钱花,而且金额还特别大。 蔡某担心自己一直被孙某裹挟,于是将孙某的微信给拉黑了。万万没想到,孙某竟然没有继续纠缠,也没有把和蔡某的不正当关系,告知蔡某的丈夫。 可一年后,孙某换了个号码加上了蔡某的微信,一开口就要8.6万元,否则就要公开二人的不正当关系,还拿蔡某的家人的生命安全相要挟。 蔡某担心孙某对家人不利,分两次给孙某转了4.3万元。但蔡某知道,此事永远不是个头,如果不解决掉孙某,他之后还会继续威胁要钱。 经过再三考虑,蔡某向丈夫坦白了实情,并表示自己早就和孙某断了往来。之后,蔡某选择了报警。 那从法律上来讲,此案该如何评价? 首先,孙某和蔡某均是婚内出轨,他们的行为不仅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也违背了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本案中,孙某向蔡某索要的钱财,均是蔡某与丈夫的夫妻共同财产,蔡某无权擅自处分。因此,蔡某和丈夫都有权要求孙某返还钱财。 其次,孙某用蔡某和丈夫亲热时的录音逼着蔡某多次转账,共计6.3万元,该行为已经涉嫌敲诈勒索罪。 《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罪需满足三个要件: (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孙某录制下蔡某和她丈夫的亲热语音后,多次向蔡某索要钱财,且无归还之意,这说明孙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实施了威胁、胁迫行为。 孙某曾多次以要公开蔡某和丈夫亲热的录音、以及伤害蔡某家人等,迫使蔡某不得不交出钱财,该行为具有威胁、胁迫之意。 (三)敲诈勒索金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 根据《吉林省高院、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敲诈勒索3000元以上,属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的情形;3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的情形;3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以及二年内存在三次以上敲诈勒索行为。 本案中,孙某在二年内向蔡某多次勒索财物,且金额达到了6.3万元,符合敲诈勒索数额巨大的标准。 最终,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孙某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最后,有人认为法院应当判蔡某和孙某重婚罪。 从法律上来讲,重婚罪的构成条件包含了:已婚人士再次与他人领证结婚的,或者已婚人士与他人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 孙某和蔡某虽然有不正当关系,但二人只是偶尔同住,不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 对于孙某和蔡某的行为,只能从道德上予以批判。 不过,蔡某在婚内做出这种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事,如果其丈夫无法接受,选择与蔡某离婚的话,那蔡某应当对丈夫做出精神损害赔偿。 对此,您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吉林长春,男子和女子各有家庭,结识网络,发展成情人,男子为求刺激,让女子把她和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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