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瑞金,一女子刚生完孩子没多久,就被一辆私家车撞伤,虽然没有危及性命,但也受了

雷雷说趣 2025-09-09 01:48:17

江西瑞金,一女子刚生完孩子没多久,就被一辆私家车撞伤,虽然没有危及性命,但也受了不轻的伤。在女子出院后,她向肇事者和保险公司索要奶粉费,认为因为肇事者的缘故,导致其不能母乳,期间产生了高额的奶粉费。可肇事者和保险公司却认为,保险条款中不包含奶粉费,且女子即便没发生交通事故,后期也会给孩子购买奶粉,所以奶粉钱没有事实依据。为此,双方闹上了法庭。法院这样判!(来源:裁判文书网,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去年2月份,王女士刚生完孩子,由于母乳充沛,所以孩子平时都是纯母乳喂养。 事发当天下午,王女士外出办事时,一辆小轿车突然失控,向王女士直接冲了过去。 王女士听到动静后转身,还没等她反应过来,就被狠狠地撞飞了出去。剧烈的疼痛传遍全身,王女士顿时眼前一黑,什么都不知道了。 等王女士醒来时,她已经躺在了医院。家人告知王女士,她发生了车祸,且身体多处受伤,需要住院治疗。 王女士想起了自己的孩子,孩子还在哺乳阶段,但因为王女士现在要接受治疗,所以肯定要断掉母乳。无奈之下,王女士的家人就购买了奶粉喂给孩子。 起初孩子一口都不肯吃,直到实在饿得不行了,才吃起了奶粉。 在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后,王女士的伤势逐渐好转。出院后,王女士便找到肇事司机钟某及保险公司,三方就赔偿问题展开了协商。 在协商过程中,除了医疗费、误工费等常规赔偿项目外,王女士还提出了一个特别的要求,就是赔偿“奶粉钱”。 王女士认为,自己因为这场交通事故导致无法继续给孩子哺乳,只能通过购买奶粉来喂养孩子,这额外的支出是事故直接造成的,所以应当予以赔偿。 但保险公司和钟某却坚决反对,认为“奶粉钱”并不在交通事故的常规赔偿范围内,不属于直接的人身伤害损失,也不在保险合同的赔偿条款内,所以拒绝了赔偿。 三方各执一词,协商顿时陷入了僵局。 为了能尽快解决此事,王女士一纸诉状将钟某和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主要赔偿范围包含了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从上述规定来看,并没有王女士所说的奶粉费,甚至在日常生活中,都没听说过还有主张奶粉费的。 但是王女士的理由也十分充分,毕竟如果不是钟某失误导致的交通事故,王女士也没有必要这么早给孩子喂奶粉。 按照常识来判断,前期的母乳喂养的确十分重要,如果有母乳的话,作为母亲首选就是母乳,而且母乳喂养可以长达1年时间。 但如果用奶粉喂养,婴儿刚出生阶段,一个月得4~6罐奶粉,而一般的奶粉需要200~400元不等。 因此,这一个月下来,光奶粉费用都要800~2400元不等,这的确属于王女士的损失,且与钟某的过错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法院认为王女士因交通事故受伤治疗,导致无法正常给孩子哺乳,且后续也无法继续哺乳,需要购置奶粉替代,这是一项合理且必要的支出,应当作为交通事故的赔偿项目。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王女士的伤情、治疗情况、医嘱、哺乳时间等因素,认定保险公司应当向王女士支付6个月的对应奶粉费用。 之后,王女士可以陆续向保险公司提供购买奶粉的票据索要赔偿,或者等6个月后,一次性向保险公司索要赔偿。 最后,奶粉费在人身损害赔偿中的确是一个新名词,但不能因为新,而且没有在赔偿目录中,就可以否定它的存在。 对此,您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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