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宜宾,一男子和已婚女子往来密切,两人在KTV分开后,男子驾车回家途中,习惯性给女子打去电话,可电话那头接起的却是女子的丈夫。丈夫察觉妻子和男子关系不一般,丈夫在电话里和男子发生争执,要求当面把事情说清楚。男子掉转车头往回赶,行驶途中,他看到人行横道上有个身影,体型很像女子丈夫,一时冲动下猛踩油门撞了过去,对方被撞飞好几米远,失去意识。男子万万没想到,他竟认错了人。最终,酿成悲剧了! (素材来源于网络:江西旅游广播) 2023年12月29日。钱女士、龚先生关系往来密切,两人KTV相聚后,打算各自回家休息。 钱女士打电话给丈夫雷先生,让他来接钱女士回家。 而龚先生则开车回市区,行驶的途中,他再联系钱女士。 恰在此时,雷先生已接到妻子,他听到电话里有异性声音,顿时心中起疑,夺过手机接听。 雷先生怀疑,龚先生是在破坏他的婚姻,电话中双方发生争吵。 两个大老爷们,因钱女士激烈争吵,并在电话中约定好,返回KTV见面理论。 龚先生挂断电话后,立马驾车折返,心中愤懑的他,打算给雷先生一点教训。 已是深夜十一点过后,龚先生驾车朝着KTV方向赶去。行至一个丁字路口时,他看见对面人行道上有个行走的男子,他猜测那是雷某,一时头脑发热,猛然踩下油门,瞬间将男子撞出好几米远! 可没人料到,就在这同一时刻,出来游玩的陈先生和朋友们刚吃完晚饭,正觉得兴致渐消,准备步行返回他们入住的酒店。 走到丁字路口的瞬间,陈先生丝毫没察觉身后危险。一辆白色轿车突然加速冲来,径直冲上人行横道,狠狠将他撞了出去。 陈先生的身体在空中划出一段距离,重重摔出数米远,他的头部不偏不倚撞向配电箱的水泥基座,强烈的撞击力,让他当场失去了意识。 而肇事的白色轿车,却没有半分停留,一脚油门踩到底,飞快地逃离了现场。 意外发生后,陈先生被送往医院急救。幸运的是,医护人员全力抢救下,他的生命得以挽回,可大脑却遭遇了严重伤害。 专业鉴定结果显示,陈先生的颅脑损伤达到重伤二级标准,腰椎骨折为轻伤一级,左尺骨骨折,属于轻伤二级。 警方展开调查后查明,涉事白色轿车的登记车主是董先生,不过事发当晚,实际驾驶车辆的,是他的朋友龚先生。 除此之外,调查还发现,龚先生曾驾车在人行横道对面停留长达1分40秒,期间还多次猛踩油门。 随后,龚先生突然驾车加速,一路行驶到300多米外的大桥处掉头,在超过前方正常行驶的出租车后,立马变道,径直撞向陈先生。 还有,事故发生后,龚先生曾对雷先生、钱女士以及其他几位朋友说过这样一句话:“撞错人了。” 然而,在接受讯问时,龚先生心存侥幸,辩解当时酒后意识恍惚,不慎撞到人,又担心遭到对方殴打,所以才选择了逃逸。 龚某声称“酒后神志不清,不慎撞人后因害怕逃走”,企图把自身行为归于过失犯罪,以此来规避法律责任。 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会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导致他人死亡,将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这起案件里,调查结果表明,龚先生撞人后驾车平稳离开,全程遵守交通规则,这说明他当时意识清晰,对车辆操控稳定,完全拥有辨认和控制行为能力。 而且,法律明确规定,醉酒状态并不意味可以免除刑事责任。所以,龚先生以“酒后”为借口,无法成为他减轻故意犯罪情节的理由。 除此之外,行车记录仪的音频还记录下龚先生曾说“要撞死他”“撞错了人”等话语,这些录音证明他主观上存在杀人的故意,与他所说“酒后操作失误”的过失心态不符。 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将会面临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惩处;如果犯罪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罪的核心在于“故意”,也就是说行为人,在主观上持有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心态。 具体到本案,龚先生的行为,有多项关键证据证明,可证实他故意杀人的意图,如下: 他在实施撞击行为前,龚先生曾停车1分40秒,期间还猛踩油门,这一系列举动表明他有观察和等待过程,说明他是经过预谋的。 龚先生特意驾车绕行300米后掉头,随后加速冲向人行横道上的陈先生,只因他误将陈先生认作雷先生,这个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中“针对特定对象”的特征。 撞击发生后,龚先生驾车平稳逃离,全程没有减速,且行车记录仪清晰记录下他“要撞死他”“撞错了人”等话语,这些都证明了他主观上是存在杀人的故意。 据此,基于以上事实,法院排除交通肇事罪的可能。最终,以故意杀人罪对龚先生定罪。 法院一审判决:龚先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最后,龚先生对一审判决不服,并再次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决定,维持原判。 文中情节真实案例,还原案件本质虚构,并非当前事件。 对此,你怎么看呢?
广西,66岁男子与情人在酒店发生关系,情人睡醒一觉后,发现男子没了呼噜声,判断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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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10xxx64
…既要敢做…!就要敢於承认和承担…!这是其码的人格…!
用户10xxx13
依法应该打靶?
I can do
??难道没撞错人就不是惨剧???
路好过
什么狗屁不通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