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晚报全媒体讯(记者饶俊华)市民李果(化名)在一家卡丁车俱乐部办理了会员卡后,俱乐部突然闭店关门了,李果投诉退款无果后,于是通过诉讼渠道维权,其诉求会得到法院支持吗?
“卡丁车俱乐部在扣除消费者已消费金额后,剩下的卡内剩余未消费款项应当退还。”9月15日,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法官马伟宏说,法院支持了李果的诉求。
案情回放:办卡后俱乐部关门了消费者要求退款遭拒
半年前,为体验卡丁车驾驶的乐趣,市民李果在一家卡丁车俱乐部充值1000元成为会员,双方约定,李果可凭会员卡在俱乐部限定封闭区域内享受卡丁车驾驶游玩服务。
使用两次后,李果再次前往卡丁车俱乐部,却发现该店在未提前通知任何会员的情况下突然闭店关门了,门上既未留存联系方式,也未就会员权益后续处理给出方案,导致李果无法继续使用会员卡消费。
李果尝试向相关部门投诉维权,但未能达成解决方案,俱乐部拒绝退款。
近日,为维护自身权益,李果遂诉至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要求俱乐部按会员优惠折扣价扣除已消费部分后,退还卡内剩余金额800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果与卡丁车俱乐部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服务合同关系,俱乐部应依约向其提供卡丁车驾驶服务。现俱乐部因自身经营原因突然闭店,未按约定继续履行服务义务,属于非因消费者过错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就退款金额核算方式产生争议。
“我办理会员卡时,就给我承诺了按会员折扣优惠进行消费的。”李果主张按会员优惠折扣价扣除已消费金额。
卡丁车俱乐部则提出,应按原价计算已消费部分后,再退还剩余款项。
法院认为,李果充值成为会员时,基于会员身份享受优惠折扣是其缔约时的合理预期,亦是合同约定的权利范畴。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及合同正常履行时消费者应获利益的角度出发,核算已消费金额应遵循双方约定的会员优惠折扣价,而非按原价扣除。
最终,法院判决卡丁车俱乐部按优惠折扣价核算李果已消费金额,向其退还卡内剩余未消费款项800余元。
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消费者办理各类储值会员卡应做好“事前防范”与“事后维权”准备
“办理各类会员卡的消费越来越普遍,涉及到的行业也越来越广泛。”马伟宏法官说,“预付卡”消费的核心风险在于“商家履约能力不确定性”,要规避风险、保障权益,需消费者与商家共同发力。
首先,对消费者而言,应从“事前防范”与“事后维权”两方面做好准备:事前办理储值会员卡时,务必与商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有效期、折扣规则、退费条件等关键条款,同时妥善留存充值凭证、消费记录、沟通截图等证据,避免“口头约定”导致维权无据;充值时理性判断,不被“高折扣”“长期卡”等宣传诱导,优先选择短期、小额充值,降低资金损失风险。若事后遭遇商家闭店、拒退余款等情况,可先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消费者协会投诉协商,协商无果时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主张权益。
对商家而言,诚信履约是基本义务,经营过程中若需闭店、转让或变更服务模式,必须提前以短信、电话、门店公告等可追溯的方式通知会员,充分保障会员的知情权;同时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主动与会员协商退费、转店等解决方案,不得恶意拖延、逃避责任,唯有守住诚信底线,才能维护商业信誉,避免引发纠纷。
马伟宏认为,预付卡消费的健康发展,需要消费者理性选择、商家诚信履约、监管部门有效监督的“三方合力”。唯有各方共同努力,才能减少消费“陷阱”,让预付卡真正成为便利消费的工具,而非消费者的“维权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