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岁农妇“辱骂”法官被罚款10万元,拘留15天后续来了!涉事法院撤销罚款决定,并向农妇退钱道歉! 网友纷纷表态,有网友表示拘留15天也不应该! 还有网友表示,法律不是儿戏!权力不能任性!除了撤销处罚,还要追责! 那从法律上来讲,拘留该不该同时撤销?涉事责任人又将面临什么责任? 涉事法院对农妇罚款、拘留的依据都是《刑事诉讼法》第199条第1款的规定,即“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而从《刑事诉讼法》第199条第1款的规定来看,本条处罚的是在法庭审判过程中、违反法庭秩序的行为,最高是1000元罚款,或者15日拘留。 涉事法院对农妇作出拘留15日的同时又对农妇作出10万元的处罚,明显不当。 而无论是罚款还是拘留,都建立在农妇存在在法庭审判过程中、违反法庭秩序的行为,而事实是农妇系因不满法院判决,在执行大厅与法官发生冲突,而非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与法官发生冲突,将杨大妈的行为定性为违反法庭秩序确实不妥,笔者也认为在撤销对农妇的罚款的同时,理应当也撤销对农妇的拘留决定。 应当注意的是,涉事法院撤销罚款,只需要把罚款本金利息退还给农户就行了,而如果撤销拘留,那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司法公正是社会公平的最后一道底线,而司法公正的底线就是依法审判。法院更应该懂法!这样的疏忽不应该犯!如果是知法犯法更不应该被原谅! 《法官法》第46条规定,法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 (二)隐瞒、伪造、变造、故意损毁证据、案件材料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审判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四)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的; (五)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拖延办案,贻误工作的; (七)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八)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利益输送,或者违反有关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 (九)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 (十)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法官的处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据悉,涉事法院同时也已经启动追责程序。 这事你怎么看?
农妇辱骂法官罚款10万决定被撤销官方通报来了,适用法律错误,撤销罚款决定,退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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