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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陵区通告:每月每户缴费7.5元

为进一步加强西陵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持续优化城市环境,降低征缴成本,提升便民服务水平,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规定和《关于印发的通知》(鄂发改规〔2021〕2号)相关规定,现将宜昌市西陵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对象。

西陵辖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居民、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经营服务性单位等。

二、收费标准。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严格按照《宜昌市发改委关于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的通知》(宜发改价管﹝2019﹞252号)规定执行,详见下表:

三、优惠政策。

(一)低保家庭: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居民家庭,可享受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额免收政策。

(二)特定用水量居民:月平均用水量在1.5吨(含)以下的居民用户,免收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月平均用水量在1.5吨-5吨(含)区间的居民用户,按本通告第二条规定的居民收费标准(7.5元/户·月)的60%收取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四、核定缴费。

(一)已完成一户一表用水改造居民:在缴纳水费时,由水务公司同步代收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实现“一站式”缴费服务。

(二)未完成一户一表用水改造居民:尚未完成一户一表改造,但存在统一供水管理的居民用户,由宜昌市西陵区城市管理执法局环境卫生管护中心联合具有小区管理职能的部门或物业公司,共同核定集中供水的分表户数和具体收费金额,后续由具备小区管理职能的部门或物业公司代收代缴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并按规定向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西陵区税务局申报缴纳。

(三)其他单位和个人:除水务公司、具有小区管理职能的部门或物业公司(以下统称为“代征单位”)代征范围外的生活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由宜昌市西陵区城市管理执法局环境卫生管护中心负责核定用量、费额,自行向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西陵区税务局申报缴纳。

(四)申报缴费渠道:已经在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西陵区税务局办理税费登记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湖北)完成申报缴费;未在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西陵区税务局办理缴费登记的缴费单位,需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税务登记或跨区税源登记后再进行缴费操作。个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湖北)或电子税务局App申报缴费。

五、委托代征。

属于由代征单位代征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西陵区税务局、宜昌市西陵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及代征单位签订多方委托代征协议。

已委托代收、代扣用户水费的相关单位或机构,将继续履行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代收、代扣义务,无需重新办理委托手续或变更委托关系。

六、缴费凭证。

(一)代征单位在代收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时,需在水费缴费凭证备注栏注明“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字样、具体金额以及用水时间起止(详细至月)。

(二)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缴费的单位和个人,可登录电子税务局(湖北),在电子税务局相关功能模块(如[证明开具]-[开具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自行查询、下载或打印缴费票据(电子或纸质)。

七、违法处理。

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由西陵区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八、服务监督。

辖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若发现违反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规定的行为,可向宜昌市西陵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或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西陵区税务局投诉举报,举报电话:0717-6462226(城管执法局);0717-6236730(税务局)。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宜昌市西陵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西陵区税务局

评论列表

南旺村民
南旺村民 13
2025-09-25 10:26
这个可以,取消物业公司。
用户10xxx47
用户10xxx47 1
2025-09-25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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