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侣中的女方不顾男方的意愿,经常随手摸对方的隐私部位,是否侵犯对方的性同意权,并

婚姻家事法观止 2025-10-04 14:51:01

伴侣中的女方不顾男方的意愿,经常随手摸对方的隐私部位,是否侵犯对方的性同意权,并犯了猥亵罪? 都说男女朋友关系和结婚关系并不能代表性同意,否则就是违法,但是好像现在这个性同意只是女方一方的权力。 如果男方不同意,女方是否也会受到相应的惩罚? 注:关于强制猥亵罪的定义,必须满足三种情况: 1.行为具有强制性或违背被害人意愿 2.采用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 3.主观上是故意 "胁迫"包括言语上的威胁和恐吓等 "其他手段"包括使对方不知反抗、不能反抗(如趁对方熟睡、醉酒)或不敢反抗的情形,并不限于暴力情况 如果是经常实施,也可能因为"情节恶劣"而被算为强制猥亵。 ------------------------------------ 法律是生硬的、机械的,法官才是有感情的知心大姐。 按照法律书上说,如果你想摸你的女朋友,或是你女朋想要摸你的隐私部位,需要完成以下的动作: 需要问你【我要摸你**,你是否同意?】→你回复同意→她才能开展下一步的动作。 在这过程中,如果你想停止这无趣的游戏,你喊停→她就必须得停,否则她就是涉嫌违法。 反之,你对待女朋友也一样。 期间,你想停止,你喊停了,你女朋友沉迷其中,并不想停止手中的行为,而你已经有明确的反感、及挣脱动作,无奈你力气没有女朋友大,你挣脱不了,那么她的行为最轻也是构成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猥亵违法。 如果你报警了,你女朋友也承认了当时情不能自已的行为,你明确说明要依法处理你女朋友猥亵行为,那么公安机关是需要处理的。 第五十二条猥亵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从上述的过程与结果来看,是否有点可笑? 第一:法律不讲情面,涉及违法就有相应的处罚,不管你们之间是什么关系; 第二:人与人之间是有感情存在的,现实生活的交往不是机械的口令,令行禁止。特别是在男女感情上,要与不要往往是一种情趣,但其中一方明显反感甚至反抗,另一方肯定也会及时感受到,此时就已脱离了情趣范畴,进入了法与不法的范畴。 所以“性同意权”在法律中就是一种【口令】,同意就是可行,不同意就是不可行,但这种【口令】化的词汇在生活中是有冲突的,所以网上才会有如此多的争议。 男生总害怕:总有刁民想害联! 那么如何把握这种冲突是否违法,就需要有感情的人法官去判定了。 有相关的法律或是案件问题,欢迎下方咨询

0 阅读:0
婚姻家事法观止

婚姻家事法观止

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