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男子花850元在网上找了一名女子进行非法交易,期间,又花300元让对方

不吃饭的玲玲 2025-10-09 18:41:06

陕西西安,男子花850元在网上找了一名女子进行非法交易,期间,又花300元让对方叫了一名女子。怎料,后者到了不久,就遇到警方检查。后者慌了,担心被查,提出从12楼的窗户跳到11楼,以此躲避警方的检查,并向男子及前一女子寻求帮助,让男子及前一女子抓住床单的一头,自己则抓住床单的另一头往下挪动。结果悲剧了,在顺着床单往下挪动时,不慎坠亡。事后,后者家属难以释怀,向男子及前一女子索赔33万余元。男子及前一女子均不愿承担责任。法院这样判!(来源:裁判文书网、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据悉,2023年12与21日,男子鱼某在网上联系失足女,而后按照指示开车来到一广场,带女子刘某进入一位于12楼的酒店一房间内从事非法交易,并支付给刘某850元。 期间,刘某又向鱼某推荐女子柴某,见鱼某同意后,联系柴某来酒店房间内提供非法服务。 柴某到了酒店房间后,鱼某支付给柴某300元的费用。 后来,鱼某3人在酒店房间里听到有人敲门,再仔细一听才得知是民警检查。 鱼某3人慌了,为了躲避民警的检查,彼此之间交换了个人信息。 其中,柴某还提出要从12楼窗户处下到11楼,让鱼某和刘某提供帮助,拉住床单的一头,自己则抓住床单的另一头往下挪动。 谁料,柴某在顺着床单往下挪动时,不慎坠落至1楼并当场死亡。 事后,警方介入查明上述事实,认定柴某系高空坠落死亡并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 柴某的家属认可警方的调查结果,同时明确表示不要求尸检。不过,认为鱼某、刘某从事违法交易并联系柴某,在整个事件中均存在过错,要求鱼某、刘某赔偿,遭拒后,将鱼某、刘某告上法庭,要求鱼某、刘某承担柴某死亡30%的责任,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3万余元。 法庭上,面对柴某的家属的控诉,鱼某仍拒绝赔偿,辩称,柴某从事非法交易且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基于逃避公安机关之执法行为的主观故意而选择了从楼上房间窗户到楼下的方式逃离民警查获,依法应当自行承担损害后果。自己的违法行为与柴某的死亡无因果关系。 刘某也拒绝承担责任,辩称:柴某此前多次因非法交易行为被处罚,其作为一名正常的成年人,应该知道爬窗的危险性,可是其不听自己的劝阻,执意如此,导致坠楼身亡。其行为是一种自甘冒险行为,柴某原本可以预见损害发生,仍自愿冒损害发生之危险,致损害结果发生。 同时辩称,案涉酒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死者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怎么判的呢?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的身体造成伤害的,应负赔偿责任。 根据原、被告双方的当庭陈述及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可以认定,刘某与死者柴某向鱼某提供有偿性服务,期间遇到公安机关的检查,死者柴某为逃避公安机关的检查,提出其从案涉12楼阳台转移至11楼,并向刘某、鱼某二人寻求帮助,刘某、鱼某二人在死者柴某转移过程中提供了相应的帮助行为,具有高度盖然性,刘某、鱼某二人的行为在主观上存在过失或者放纵,对造成柴某的死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116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1170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机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由于刘某、鱼某二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具体侵权人,故刘某、鱼某二人应对造成损害结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死者以及刘某、鱼某二人的过错程度,酌定死者柴某承担70%责任,刘某、鱼某二人共同承担30%的责任。 综上,法院核定柴某家属的各项诉求后,最终支持了柴某家属的全部诉请,判决刘某、鱼某二人共同承担30%的责任,限期赔偿柴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3万余元损失。 这事你怎么看?注: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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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用户10xxx02

用户10xxx02

4
2025-10-10 19:00

应该告警察私闯宅

用户10xxx73

用户10xxx73

2
2025-10-10 18:40

🎣把鱼儿给弄死了

不吃饭的玲玲

不吃饭的玲玲

玻璃心拥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