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一名保安因椅子突然塌陷导致腰部受伤,最终确诊为腰椎间盘突出。但在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时,他的腰椎间盘突出并未被认定为工伤,这一决策引发了广泛关注。杨某不服人社局的决定,决定提起诉讼,要求法院重新认定。然而,最终法院作出的判决却让所有人都大跌眼镜。 某日上午,杨某作为一名保安在值班过程中,突然遭遇了一个意外:他坐的办公椅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了塌陷,导致其腰部受到损伤。杨某感觉到腰部剧烈疼痛后,及时就医,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且经鉴定为10级伤残。 事发后,杨某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在审查其申请后,认定腰部扭伤为工伤,但腰椎间盘突出则不符合工伤条件。对此,杨某不服,认为腰椎间盘突出属于因长期久坐导致的职业病,应当也被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工伤认定的范围包括: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因工作环境引发的职业病等。 其中,腰椎间盘突出是否能算作工伤,关键要看它是否属于由工作环境或工作状态引发的疾病,且是否符合职业病的界定。 根据《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规定,腰椎间盘突出并不在职业病的范围内,因此,杨某提出腰椎间盘突出应认定为工伤的请求并不被直接支持。 杨某坚持认为,腰椎间盘突出是因为长时间久坐造成的职业病,因此应认定为工伤。然而,在一审过程中,法院和人社局均认为,腰椎间盘突出与其当时因椅子塌陷而受伤的腰部扭伤没有直接关系。法院审理认为,尽管杨某的伤情严重,但腰椎间盘突出与外伤的因果关系没有明确的医学依据。 在工伤认定中,外伤与职业病的界定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难点。根据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的专家意见,腰椎间盘突出通常由长期的、不当的坐姿或不规律的工作姿势引发,而非一次性的外伤。急性外伤引发的腰椎间盘突出通常需要有明确的急性外伤史,并且伴有坐骨神经刺激征,这在杨某的病历中并未得到证实。 杨某的腰部损伤是由于椅子塌陷而发生的,虽说这种情况看似是一次意外事故,但并没有直接证据表明外伤直接导致了腰椎间盘突出。由于外伤和腰椎间盘突出并未必然关联,法院依据专家的鉴定意见,最终判定杨某的腰椎间盘突出不符合工伤认定。 在劳动能力鉴定中,证据的充分性和鉴定的公正性至关重要。杨某多次自行委托机构进行伤残程度评定和三期评定,且他还提交了自己委托的司法鉴定报告,显示腰椎间盘突出与工作环境、外伤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然而,法院指出,这些证据并非新的证据,且与劳动能力鉴定提供的意见内容不一致,无法推翻专家的结论。 特别是在急性外伤导致的腰椎间盘突出的标准上,依据《职工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应用指南》,急性外伤引起的腰椎间盘突出需要有明确的急性外伤历史并且经MRI检查证明。杨某的病历中并未呈现这一急性外伤史,且其自认伤情是由于座椅塌陷所致。 一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杨某的诉请,认为腰椎间盘突出与外伤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且腰椎间盘突出并不符合职业病的标准。杨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自行委托的鉴定结果应当作为判断依据,但二审法院认为,杨某提供的证据并非新证据,且与初步鉴定结果的内容有所不同。 二审法院坚持认为,腰椎间盘突出并不属于工伤,且该疾病的出现与当时的外伤并无必然联系。因此,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最终杨某的上诉请求被驳回。 这一案件的关键问题在于如何界定工伤与疾病的因果关系。虽然杨某的病情得到了医院和专家的诊断,但法院在判定是否为工伤时,依据的是是否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在这个案例中,腰椎间盘突出并不符合职业病标准,而外伤是否能导致腰椎间盘突出也缺乏明确证据,导致其最终未被认定为工伤。 此外,这一案件也提示我们,在工伤认定过程中,职业病的标准和外伤之间的关系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对工伤认定的申请人来说,提供科学、规范的医学证据至关重要。病历资料和专业鉴定的准确性,将直接影响案件的结果。 杨某的案件虽然未能最终胜诉,但它提醒了我们,在申请工伤认定时,不仅要准确了解相关法律条文,还要充分准备证据。在工伤认定过程中,疾病与外伤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判断能否认定工伤的关键。不同的疾病、外伤和职业病,需要通过专业的医学鉴定来确认其与工作的直接关联。这一判决虽然对杨某而言是一个遗憾,但它为公众在处理类似纠纷时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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