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判例:助娩手法不当导致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医方承担赔偿责任及后续康复

梁伯伯 2025-10-19 23:50:32

【医疗纠纷判例:助娩手法不当导致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医方承担赔偿责任及后续康复费用】   【基本案情】2018年3月26日,某县中医院在为曹某接产刘某过程中助娩手法存在不当,致使刘某右臂存在过分牵拉,经诊断为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巨大儿、右臂丛神经损伤等。   刘某受伤后先后在F大学附属H医院、S市儿童医院、B按摩医院、某医科大学附属B儿童医院、J医院、S省T人民医院等进行治疗康复。   【原告陈述】刘某与某县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8年10月26日第一次提起诉讼,2019年12月27日判决确认某县中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原告观点】自2018年10月26日至2021年1月10日间,刘某长期在B按摩医院进行康复治疗,刘某的家人支出了康复治疗及辅助器材费用139446.13元,交通费9750.7元,住宿费84269元。   【被告某县中医院观点】对刘某所举的医疗费票据、交通费票据、住宿费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但其中有部分票据与本案无关联性,刘某的部分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鉴定意见】刘某,男,2018年3月27日出生,右臂丛神经损伤,评定为七级伤残。2019年8月9日,经安徽中和司法鉴定所鉴定:某县中医院在接产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其医疗过错与刘某右臂丛神经损伤损害后果之间参与度为65-75%。   【经济损失】1.康复治疗及辅助器具费139446.13元;2.交通费9750.7元;3.住宿费84269元;4.依据刘某的年龄、伤情、康复治疗时间等实际情况,刘某康复治疗期间的护理费本院酌定为10000元,合计243465.83元,某县中医院应赔偿刘某170426.08元(243465.83元×70%)。   刘某诉讼请求赔偿伙食补助费26400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某县中医院辩称对刘某所举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但对部分票据的关联性有异议,经本院审查,上述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的支出均是为了刘某的康复治疗,与本案有直接的关联性,对某县中医院的质证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庭审意见】某县中医院在曹某分娩过程中过度牵拉导致刘某右侧臂丛神经损伤,某县中医院应当按照70%的过错比例赔偿刘某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判决结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二日法院判决,某县中医院赔偿刘某170426.08元。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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