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拆迁判例:工作组成员在项目征地拆迁工作中,以无房产的村民名义套取征地拆迁补偿费】 【基本案情】1、2017年9月,某市某区某镇人民政府为顺利推进某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制定了征地工作方案并成立工作组,负责W村S组拆迁户“三物”(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清点工作。 时任某镇副镇长毛某1任工作组组长,W村S组组长被告人陈某某系工作组成员。2018年下半年,陈某某与毛某1商定以无房产的W村S组村民向某1名义套取征地拆迁补偿费二人平分。 2018年9月底,毛某1安排镇政府拆迁工作组工作人员在陈某某的带领下,对W村S组村民高元成房屋进行测量并登记在向某1名下。毛某1通过修改数据、伪造资料的方式虚增补偿费316212.9元。 2018年11月,上述补偿费到账后向某1分得6212.9元,毛某1分得17万元,陈某某分得14万元。 2、2019年初,在某项目征地拆迁“三物”清点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与时任某镇项目办工作人员余某商量,利用W村E组组长许某某妻子周某某的名义套取征地拆迁补偿费。 余某在周某某征地拆迁原始资料基础上,通过修改数据、伪造资料的方式虚增补偿费442709元。2019年1月,上述补偿费到账后,周某某、许某某夫妇分得117709元,余某分得12万元,陈某某分得20.5万元。 【辩护意见】被告人陈某某系被动到案,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伙同余某骗取征地拆迁补偿款44万余元事实。归案后,被告人陈某某退缴违法所得34.5万元。 【证据】关于陈某某任职情况等身份材料、拆迁补偿登记确认表和拆迁补偿核算表等征地拆迁项目资料、到案经过说明、涉案款物情况说明、银行缴款凭证,证人向某1、毛某1、毛某2、何某、向某2、陈某、龚某、刘某、汪某、余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等证据。 【庭审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身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工作中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共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贪污罪。 被告人陈某某交代了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其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归案后积极退缴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对辩护人谢廷洪所提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陈某某适用缓刑的量刑意见与其罪行不相适应,不予采纳。 【法院判决】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罚金23万元。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