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刑事案例:为了能够长期保持和医院之间的药品供应,19次送给医院院长现金和购物卡】 【基本案情】2008年,被告人段某某接替其丈夫王某某,以某医药公司业务代表的名义,为国有事业单位某市某区人民医院供应药品。2010年初至2013年5月份,被告人段某某为了能够长期保持和某市某区人民医院之间的药品供应业务以及在结算药品款方面得到照顾,送给张某甲现金114745元,某市某购物广场购物卡3500元。 【证据】某市某区人民医院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河南省医疗机构药品购销合同及药物购销往来账目;某市某区人民医院记账凭证及交款单各一份:证明行贿款11245元,王某某与段某某的结婚证复印件;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证人证言】(1)证人张某甲证言,接替某医药公司业务员王某某向某医院供应药品的段某某,共送给其现金10.4万元,某某购物广场购物卡8000元,最后一笔11000多元钱其让财务科科长张某乙下了账,其余的都用于个人或家庭开支了。 (2)证人王某某证言,2008年其生病之后,妻子段某某接替其以某公司名义与某市某区人民医院开展业务。 (3)证人张某乙证言,2013年春节前,院长张某甲交给其一个信封里的11245元,让其下到了医院的财务账上。 (4)证人潘某某证言,2013年五六月份,院长张某甲说药品供应商段某某给他送来了11000多元的药品回扣款,让其通知段某某拿回这笔款,其通知后,段某某一直不来拿,后张某甲如何处理这笔回扣款了其不清楚。 【被告人段某某供述】2010年初至2013年5月份,其接替丈夫王某某,以某医药公司业务代表的名义向某区医药供应药品,为了能够长期保持与该医院的药品供应业务及顺利结算药品款,其以个人名义19次到院长张某甲的办公室共送给他现金114745元和3500元的“某”购物卡。 【法院判决】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法院判决,犯行贿罪,判处被告人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