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11年前女子亲戚想借20万,女子同事有意出借,双方以每月3000元利息

小栗子看法 2025-11-06 23:29:30

四川成都,11年前女子亲戚想借20万,女子同事有意出借,双方以每月3000元利息达成一致。因亲戚在外地无法立即出具借条,由女子代为出具,落款写的是女子名,亲戚4个月后补签了借条。3年后亲戚突然不再支付利息,并于2年后归还10万本金后消失。同事讨要剩余本金和应支付利息4年未果后,一纸诉状将女子和亲戚共同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女子无法接受。   2014年10月21日,林女士的亲戚杨某需要资金周转,找林女士借款20万。但是林女士手里没有那么多钱,一下子也拿不出来那么多钱,就准备要拒绝杨某。   林女士和杨某之间的对话被林女士的同事李某听了进去,李某表示自己可以出借20万,但是要每个月支付利息,让林女士帮忙转达给杨某,询问是否需要。   由于杨某很着急,听闻李某愿意出借,虽然每个月要支付3000元的利息,但杨某还是答应下来,并承诺20万只会借一年,一年后就归还。   既然杨某和李某已经达成一致,接下来就应该是出具借条,然后打款即可完成借贷流程。   但是因杨某在外地无法回来,而杨某又急于用钱周转,没办法出具借条。李某没有借条始终不放心,双方就没办法再继续下去。   于是林女士就想着帮人帮到底,先暂时帮助杨某出具借条,等杨某回来后再补签。李某认为可行,于是就由林女士代杨某出具借条给李某。   借条内容里写清楚了借款的具体本金为20万,借款期限为一年,每个月的利息是3000元。   可以提前还款,但是要提前15天通知。若是逾期未归还,但是还能够按照3000元每月支付利息,还款日期可以顺延。   借条是林女士出具的,李某要求落款要写上林女士的名字,毕竟杨某这个人,李某并未见过也不熟悉,都是由林女士从中间代为转达。   林女士觉得李某说得很有道理,就在落款处写上了自己的名字。李某收到借条后,打款20万给杨某,杨某每个月支付3000元利息。   4个月后,也就是2015年2月23日,杨某终于从外地回来,又补上了借条,内容是借到李某20万元。   杨某和李某之间每个月都会按时支付3000元利息,有时候来不及支付,还由林女士通过微信代为支付。林女士代为支付的时候,每次转账还都会备注好利息的所属时段。   2017年底,杨某突然不再支付利息,李某多次催要未果后,杨某却在2019年2月归还给李某10万元本金,但是没有支付应该支付的利息。   李某继续向杨某讨要,讨要4年时间,都没有结果,没有办法的李某在2023年将林女士和杨某一同告上法庭。   林女士很冤枉,从借款到后来杨某不还钱,林女士都没有看到一分钱,也没有一分钱经过她的手转移给另一个人,凭什么李某要将她一同进行起诉?   法院开庭后,杨某并未到场应诉,被告席上只有林女士自己,林女士只能自己为自己进行辩解。   林女士表示,自己只是一个中间人,因杨某没有办法出具借条,林女士才代为出具借条,而且事后杨某也补上借条。   真实的借款是杨某和李某之间的行为,与林女士并没有关系,林女士认为自己不应该成为被告,更没有理由偿还借款,因为钱不是她借的。   李某在法庭上出具了林女士和杨某书写的借条,以此来证明林女士和杨某应该为共同借贷人,由于杨某未按期归还借款,应由共同借款人林女士归还借款。   根据《民法典》第688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林女士曾经在杨某出具补签的借条后向李某索要过自己书写的借条,但是李某表示借条已经撕毁,而且再三确定钱就是杨某借的,跟林女士无关。   但是在法庭上李某却拿出林女士书写的借条,还出具双方往来的流水记录,可以看出林女士不仅出具了借条,而且还支付过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林女士书写的借条落款是林女士本人,说明林女士与李某形成民间借贷合意。   虽然杨某补签一份借条,但是并未体现出杨某愿意代林女士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 李某拿出的是林女士书写的借条原件,林女士还多次通过微信给李某转帐偿还利息。   林女士虽然声明偿还的利息是代杨某给李某偿还的,但是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杨某有过委托给林女士偿还利息的行为。   因此通过借条和偿还部分利息的行为,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杨某和林女士为共同借款人,两个人应该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林女士无法接受判决结果,申请了民事抗诉。   林女士认为自己出具借条后,李某并未履行交付20万的义务,却把20万打进杨某的账户内,所以林女士认为她与李某的借款合同未成立。   而且李某打款时间在前,杨某出具借条在后,时间跨度4个月,不符合常理。合理的解释应为杨某出具借条的目的是追认自己为唯一债务人,与林女士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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