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派新闻从上海法治报获悉,上海的王女士在与同事聚餐饮酒后同行回家。途中,两人为寻找落水物品来到河滩边,同事不慎滑入水中。王女士发现后立即下水施救,先是在水中站立移动试图拉住对方未果,爬上岸后又返回水边继续救人,但仍未成功,最终两人均不幸溺亡。鉴定结果显示,王女士死亡时处于醉酒状态,死因为溺亡。
因其所在公司曾为员工购买团体保险,王女士父母申请理赔,却遭保险公司拒绝。两位老人无奈将保险公司诉至徐汇区人民法院。庭审中,保险公司援引了“醉酒”和“高风险活动”两条免责条款,认为“醉酒后发生事故即免责”属于“醉酒免责”,将“2米水深高风险活动”解释为任何在2米水深中进行的行动。但承办法官指出,王女士为救人而入水,属于独立介入因素,已中断醉酒与死亡之间的因果链条,应适用近因原则,认定死亡主要原因是救人行为,而非醉酒。
同时,“高风险活动”不能被扩大解释为“任何在2米水深中的行动”,保险公司的合同条款属于不当延伸,不应采纳。法院最终支持原告诉请,判决保险公司应依法理赔。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