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烟台,同一公交公司的两辆公交车发生碰撞,然后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谁知保险公司

雷雷说趣 2025-11-24 23:37:45

山东烟台,同一公交公司的两辆公交车发生碰撞,然后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谁知保险公司竟以交强险不赔被保险人自己的财产为由拒绝赔偿。公交公司不服,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对方履行赔付义务。法院判了!(来源:裁判文书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今年3月份的一天,某公交公司的司机张某准备开车上岗,他启动了自己的公交车,随后准备将车倒出车位。 可没想到,在倒车的过程中,张某没有注意到后方有车辆,仍直直地向后倒去,结果与后方一辆未启动的公交车相撞,导致后方公交车的挡风玻璃破碎。 张某当时心里一惊,立即停车下车查看。其他公交司机也纷纷赶来,而后面那辆公交车的司机李某还打趣了张某几句。 后交警到场对这起事故做了认定,张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后通过定损,李某的公交车的车损为2600元。 公交公司就打算走保险,否则保险不用就白买了,然而当公交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时,却被保险公司拒绝了。 保险公司表示,涉事的两辆公交车都是公交公司的财产,按照规定不符合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人的特征,所以不能进行理赔。 保险公司还表示,张某这种老司机怎么会犯这种低级错误,所以怀疑张某是故意的。如果是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保险可以不予理赔。 公交公司对于保险公司提出的质疑表示反对,虽然两辆公交车同属于一个公交公司,但两辆公交车都是独立的,由各自的驾驶员驾驶,符合第三人的身份特征。 此外,张某并非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确是他不小心弄的,可保险公司坚持认为不符合理赔条件。 公交公司一怒之下,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同一个公交公司旗下的公交车虽然都是一个投保人,但交强险的特性就是每辆车都是单独的交强险。 也就是说,哪怕是同一家公司的公交车发生碰撞也应该按照一车一保来对待。 本案中,张某倒车撞碎了李某的公交车前挡风玻璃,从交强险的角度来看,李某的公交车就应当认定为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财产,所以不应该会影响理赔。 同时《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保险公司提出主张,认为张某可能存在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行为,所以拒绝理赔。 但是保险公司并未在法庭上提交相应的证据,无法证明张某存在故意的行为,所以保险公司的主张是没有依据的。 因此,法院对于保险公司主张张某是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意见未予采纳。 最终,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理由,不符合交强险的设立宗旨,故判决由保险公司赔付公交公司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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