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报废货物进行税前扣除时需要进行资产损失鉴定吗?解答:结论:需要鉴定,但不一定

轻松谈商业 2025-11-25 21:30:58

企业报废货物进行税前扣除时需要进行资产损失鉴定吗?解答:结论:需要鉴定,但不一定需要外部鉴定。企业实际发生资产并申请税前扣除的,应准备充足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发布)第二十七条规定,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规定,取消中介机构专项报告,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报废货物无论是金额大小,从企业内控角度出发,都应该由内部的技术鉴定意见,而且应该是按照“职务不相容”原则做出。货物的报废,需要经过申请、鉴定、复核与审批等程序并留下痕迹。货物报废税前扣除核心内部证据包括:会计核算资料及原始凭证(如报废审批单、存货明细账)、资产盘点表(明确报废货物的数量、规格)、内部技术鉴定文件(企业技术部门出具的报废原因说明,如产品性能失效检测记录)、责任申明(法定代表人及财务负责人对损失真实性的承诺)等。若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证据逻辑清晰,足以证明损失的真实性和金额合理性。如果属于特殊行业的货物(如医药、化工、精密仪器等对货物质量有严格标准的行业)的报废损失,或者企业申报缺乏鉴定能力的,企业可主动委托外部检测机构出具专项鉴证报告,或邀请行业专家参与内部鉴定并形成书面意见。此类鉴定并非政策强制要求,但能有效降低税务风险——税务机关在后续核查中,若发现企业损失金额与经营规模不符或证据存在瑕疵,鉴定报告可作为核心佐证材料,证明损失的合理性和计算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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