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动是魔鬼!”河南长垣,男子妻子婚内与人开房,男子刚与妻子离婚,便看到“第三者

律安说法 2025-11-28 21:33:35

“冲动是魔鬼!”河南长垣,男子妻子婚内与人开房,男子刚与妻子离婚,便看到“第三者”,而后与对方发生互殴。因导致对方多处轻伤、重伤,事后,男子不仅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8个月,还被对方告上法庭,索要52万元赔偿。男子认为对方有错在先,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这样判! 据悉,男子李某与女子黄某原系夫妻关系,并育有1女。 2024年4月16日,李某与黄某离婚。 随后不久的一天晚上,李某前往黄某店里探望女儿,恰巧看到男子于某在黄某店里。 李某怀疑黄某婚内与于某存在不正当关系,而后又见黄某上了于某的车,便站在于某得车后阻止于某倒车。 于某下车后,与李某发生互殴,结果被李某打伤。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事后,警方介入,因经鉴定于某的左眼眶、鼻骨等多处构成轻伤,一侧眼球萎缩、缺失程度构成重伤,随后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李某立案调查。 案件调查中,虽然于某否认与黄某之间存在不正当关系,但是警方调取到了黄某婚内与于某之间的开房记录。 最终,法院审理后,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3年8个月。 而李某获刑后事情并没有结束,于某又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等共计52万余元损失。 面对于某的索赔,李某依然坚持认为黄某婚内与于某之间存在不正当关系,除了指出案发后警方调取到了黄某婚内与于某之间的开房记录外,还指出同一时间于某与黄某频繁联系,一个月打80多次电话,2022年、2023年黄某还曾转给于某4万元。 不过,于某依旧否认与黄某存在不正当关系,辩称开房不等于发生了不正当关系。 法院这次这样判! 1、李某已经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是否还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答案是肯定的! 《最高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75条第1、2款也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92条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也就是说,李某将于某打致重伤后,除了刑事责任,还要赔偿于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等物质损失。 2、于某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李某又该承担多少责任? 《民法典》第1173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一方面来说,孤男寡女一起开房虽然不等于存在不正当关系,但是也难免让人产生质疑。 另一方面来说,案发时,于某也没有保持克制,与李某存在互殴。 也正是因此,法院审理后认为,于某在黄某婚内与黄某之间存在不正常交往的情况,对案件的引发存在一定的过错,酌情认定李某承担70%的责任,于某自担30%。 核定于某的合理损失后,最终判决李某限期赔偿于某10.7万余元损失。 最后,李某因为一时冲动,又是获刑入狱,又是赔偿! 也在提醒广大朋友们,合法权益遭受损害一定要依法维权!牢记冲动是魔鬼! 而从于某的角度而言,也再次提醒广大朋友们,一定要与已婚人士保持适当的距离!避免引起不必要的误会!害人害己!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0 阅读:0
律安说法

律安说法

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