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许昌,一14岁男孩写下一封遗书后,推开家中窗户,从十楼家中跳下。万幸的是,男孩坠落在草坪上,当时仍有意识。不料,小区保安发现后,却误判男孩只是“喝醉了”,既未呼叫救护车,也未报警,还把男孩说的“1001”户听成了“401”户,仅仅将他挪到四楼楼道便转身离开了。近四个小时后,母亲举着手机在楼道里才找到男孩,送医抢救,仍不幸离世。事后,男孩家属认为保安在发现危急情况后,未采取合理救助措施,贻误了抢救时机,一纸诉状告上法院索赔。法院这样判决。 2024年11月17日下午,14岁的赵某放学后,像往常一样从学校返回位于某小区10层的家中。 谁也不会想到,这个平凡的下午,会以一场悲剧收场。 回到家后,赵某在书桌前留下了一封简短的信,信中流露出他内心的挣扎与绝望,随后他从10楼的窗户一跃而下。 赵某落在楼下的草坪上,幸运的是,草坪的缓冲让赵某没有立即失去生命,但重伤让他动弹不得,意识模糊。 傍晚6时许,小区保安孙某和李某在例行巡逻时,发现了躺在草坪上的赵某。 孙某打开手机闪光灯,看到赵某还有意识,就问他是哪栋楼的。 赵某含糊地说“5号楼2单元”。 孙某问是几楼,听到赵某好像说了“401”。 孙某继续问赵某需不需要打110或120,赵某摇头说不用。 孙某和李某都是经验丰富的保安,平时处理过小区里的各种琐事,但这次,他们犯了一个致命的错误,他们以为赵某只是喝醉了酒。 孙某和李某想当然,没有进一步检查伤势,也没有呼叫专业帮助,只是将赵某架起来,带到了4楼的一户人家门口放下。 此时,赵某的身体已经无法自立,软绵绵地靠在墙上,但孙某和李某放下人就离开了,心想“让他醒醒酒就好”。 赵某的母亲在晚上9点30分左右回到家,发现儿子不在,急忙四处寻找。 最终,赵某的母亲在4楼的角落找到了奄奄一息的赵某,她立刻拨打120,救护车在9点50分赶到,将赵某送往医院。 然而,为时已晚,晚上10点54分,医院宣布赵某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赵某的父母分析,儿子当时可能想说“1001”,但因为口齿不清,被保安听成了“401”。这个小小的误解,加上保安的疏忽,让赵某在伤痛中独自煎熬了近4个小时。 悲剧发生后,赵某的家人沉浸在无尽的悲痛中,他们无法接受儿子的离去,更无法理解保安和物业公司的处理方式。 赵某的父母认为,小区保安作为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发现赵某时,没有按照工作要求采取有效协助措施,比如报警、拨打120或联系家属,而是草率地将人移至4楼后离开,这是一种明显的失职和贻误抢救的行为。 随后,赵某的父母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在法庭上,面对赵某的父母的指控,物业公司辩称,赵某的死亡主要源于其自身的轻 生行为,保安当时是基于合理判断,误以为赵某醉酒,且赵某本人表示不需要帮助,因此公司不应承担主要责任。 此外,物业方还指出,赵某家属拒绝进行尸 体解 剖以确定具体死亡原因,责任不清。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经营和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法院指出,案发时,物业公司聘用的保安在发现卧于草坪、身体不能自立的14岁未成年人赵某时,仅凭简单询问和主观推测,即认定为“醉酒”,存在疏忽。 在此情况下,保安未采取报警、拨打120急救电话等任何有效的救助措施,亦未将其安置于安全且可被及时发现的场所,而是将其转移至四楼无人照看的楼道后径行离开,导致赵某在伤后长达数小时内处于无人问津的危险状态。 保安的一系列行为显属草率,最合理的措施应是通知家属或守护在旁,而非将其移至隐蔽位置后弃之不顾,其行为实质上了剥夺了赵某获得及时专业救治的宝贵机会。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因其工作人员履职过程中的重大过失,未能履行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明显过错。 不过,《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法院进一步指出,赵某虽然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对跳 楼行为的后果应具备一定的认知能力,其自身行为是导致悲剧发生的主要原因,而监护人也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已尽到完全的监护职责,赵某及其监护人应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虽然对赵某的死亡有一定过错,但系次要原因,承担30%的次要责任。 经过核算,赵某死亡造成的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合计为约846,758元。 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赵某家属各类损失254027.4元,外加精神抚慰金15000元,合计269027.4元。 对此,您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