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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本报讯省人社厅近日发布通知,决定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今年12月1日起执行。

此次调整的主要方面包括:一是将三沙市调整为适用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三沙市等4个地级市全部适用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其余15个市县适用二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二是将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2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0.0元,适用于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三沙市;二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07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8.4元,适用于文昌市、琼海市、万宁市、东方市、五指山市、澄迈县、乐东黎族自治县、临高县、定安县、屯昌县、陵水黎族自治县、昌江黎族自治县、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白沙黎族自治县。

什么是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什么是正常劳动?

《最低工资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我省最低工资标准适用范围有哪些?

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最低工资标准包括哪些项目?

海南省最低工资标准包括: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按统计部门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基本工资、补贴、奖金,以及劳动者个人应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加班加点工资;福利待遇;依法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以及特别繁重等特殊工种的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会面临哪些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记者刘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