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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购免税品转手赚差价,法院判了:走私普通货物罪!

离岛免税购物系国家政策红利,但如果利用免税额度大量购买商品,转销内地以牟取暴利,是否触犯法律呢?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通报的一起相关案例显示,三人“代购”免税品转销牟利,法院最终判决认定该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案情显示,2023年10月起,左某甲联合兄弟左某乙利用自己及亲友海南离岛免税的额度,大量购入低价免税商品,再转到内地加价销售,赚取可观差价。眼见“生意”越做越大,原有额度已无法满足需求,他们又通过中介,招募了一批“人头”到海南,专门帮他们“代购”免税商品。

为逃避监管,兄弟俩一人负责采购商品后邮寄至广东东莞,一人则在收到货后对外销售。收付货款、分配收益均由左某甲负责。同乡刘某得知二人的“生财之道”后,也采用同样模式合作牟利。

三人事情败露后,2025年5月检察机关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对三人提起公诉。经计核,左某甲偷逃应缴税额141万余元,左某乙偷逃应缴税额153万余元,刘某偷逃应缴税额135万余元。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三名被告人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分别或合伙利用离岛免税额度大量购买免税商品转销牟利,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最终,人民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左某甲、左某乙、刘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五十五万元至一百万元不等。并视情节对左某乙适用缓刑。

本案涉及一种新型走私违法犯罪,即“套代购”,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利用本人或组织、利用他人的离岛免税购物资格和额度,大量购买免税商品并进行倒卖的行为。

上海三中院刑事审判庭法官高卫萍表示,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购买免税品,将所购免税品在国内市场再次销售;组织、利用他人购买离岛免税品的资格和额度购买免税品,牟取非法利益,均属于离岛免税“套代购”的走私违法行为,轻则纳入信用记录且三年内不得购买离岛免税商品,重则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

自2020年7月1日起,海南离岛免税购物政策调整由离岛旅客每年每人免税额度3万元调整为10万元,免税商品品种增加至45种,且不限次数。“套代购”行为看似是钻政策空子的“小聪明”,实则是触碰法律红线的“大问题”。海关曾查处多起在校大学生参与“套代购”的案件,多数为受“兼职”招聘广告诱惑,帮助不法分子提供“套代购”便利,最终受到处罚。

高卫萍提醒,离岛免税商品仅限个人自用,严禁转售营利。广大消费者在享受免税购物政策时,需严守“自用”底线,切勿因逐利转售而触碰法律红线。同时,妥善保管好个人身份信息和免税购物额度,自觉抵制“代购”“兼职”等高回报虚假邀约,坚守法律和政策规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