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还得倒贴钱?山东东营,刘先生经营一家汽车租赁公司,付某在他这里租了一辆奥迪A6L轿车。付某是中介,转手就以每天650元的价格,租给了未成年人刘某甲。万万没想到,刘某甲发生了事故,车损高达161651元,刘先生将付某、刘某甲,以及其父母起诉到法院。官司胜诉了,可刘先生一分钱的赔偿款也没拿到,刘某甲其父被拘留,法院却要求刘先生替他支付279元拘留体检费,刘先生不能接受,法院却称:被告没钱。 刘先生是一家汽车租赁公司的老板,他将公司的一辆奥迪A6L轿车,租给了中介付某。 付某随后以每天650元的价格,将这辆车转租给了未成年人刘某甲。 没想到,刘某甲不但没有驾驶证,还在行车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车被撞烂,经评估,车损高达161651元。 刘先生直到半个月后才得知这事,无奈之下,他只得花了3900元将车运回来。 面对这么大的损失,刘先生找到付某及刘某甲,坐下来协商赔偿的事。 但无论付某还是刘某甲,都未能给出他满意答复,付某把责任推给了刘某甲。 而刘某甲又是个未成年人,拿不出钱来,刘先生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他将付某、刘某甲以及刘某甲的父母4人,一并起诉至法院,要求他们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刘某甲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当对车辆损失负责。 而由于侵权行为发生时,刘某甲尚未成年,其父母作为监护人,也被判承担相应责任。 所以,赔偿款应先从刘某甲的个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其父亲刘某乙,和母亲关某承担。 付某作为转租中介,被判对全部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方赔偿车辆损失161651元、鉴定费8000元、施救费3900元。 此外,付某和刘某乙还需支付律师费13000元。 刘先生胜诉,本以为事情会顺利解决,但没想到,这仅仅是漫长麻烦的开始。 判决生效后,4名被告,谁也没有主动赔偿,刘先生一分钱都没有收到。 无奈之下,刘先生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法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共计24万余元的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 然而执行中,法院发现,这些被告名下,并没有可供执行的实质财产,所谓的冻结只不过是形式上的事。 刘某甲一家,没有存款或其他资产,虽然查到刘某乙名下有一辆车。 但法院表示,根本找不到该车具体下落,却建议刘先生自己去找。 刘先生就一普通人,执法人员都找不到的车,他更没能力去追踪一辆被藏起来的车。 执行中断,陷入了僵局!一年多过去了,刘先生仍没拿到任何赔偿。 他多次与执行法官沟通,但得到的答复:被告没有钱! 我一直没拿到赔偿款,在刘先生的持续申请下,法院于今年6月,决定对被告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但令刘先生不解的是,被拘留的,并非肇事者刘某甲,而是其父亲刘某乙。 刘某甲在案件审理时,已满18周岁,本应独立承担履行责任。 但法院却称,刘某甲本人找不到了,所以由其父亲代为接受拘留。 这种替代拘留的做法,让刘先生实在不能理解,他认为,真正的责任人未能受到惩戒。 更让刘先生难以接受的是,在拘留刘某乙之前,法院通知他,需要为刘某乙支付拘留前的体检费用,共计279元。 法官对此解释,刘某乙名下没有任何财产,体检费也拿不出来。 所以,这个钱由刘先生承担。 尽管刘先生不能接受,并极度不满,但在法院的要求下,他于6月4日支付了这笔费用。 刘某乙被依法拘留,但拘留结束后,赔偿的事仍然毫无进展。 但在法院的多次催促下,刘先生最终签署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同意书。 这意味着,案件执行暂时告一段落。 但刘先生的经济损失,丝毫未得到弥补,而刘某甲也始终没有露面,承担应有的责任。 对此,法官强调,被告方确实没有财产,所以体检费只能由原告支付,这是基于实际情况的无奈之举。 一、法院要求刘先生替被告支付279元拘留体检费,是否有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9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本案中,刘先生是胜诉方,刘某乙是败诉方,而拘留体检费,是因被告拒不履行判决,导致司法拘留产生的费用,属于诉讼相关费用,不应由胜诉的刘先生承担。 法院以被告没钱为由,要求刘先生支付,缺乏法律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 二、刘先生未拿到赔偿款该怎么办? 《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刘先生可据此要求法院,对被告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 同时,若后续发现被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刘先生可以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要求法院对被告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拍卖等处置。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