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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修路渣土中发现玛瑙他把自己“挖”进监狱

本报讯(记者谢玉鑫)近日,寻甸县的吴某挥动锄头,把自己“挖”进了监狱。

吴某发现某高速公路修建过程中挖出的渣土中含有玛瑙石,便想挖出售卖获利。2020年以来,吴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对山体进行挖掘,挖采玛瑙石。其间,当地政府部门、村委会及护林员曾多次教育劝导吴某禁止私挖滥采,吴某仍挖采玛瑙石并售卖给他人。2020年至2024年,吴某出售玛瑙石获利共计175万余元。

寻甸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后,被告人吴某因犯非法采矿罪,被寻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6000元。

检察官提醒

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使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矿产资源,私挖盗采矿产资源是违法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