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不能惯着美国!公然扣押了中国开往伊朗的货轮,并且销毁了货轮上的物资。以后美国开往台湾的可疑船只,是不是我们完全可以依法登船检查? 最近国际航运圈都在议论这起蹊跷事——一艘挂着中国香港旗的货轮,满载着经过正规出口审查的货物驶向伊朗,却在斯里兰卡外海的国际水域被拦了下来。 美军的动作快得像一场精心排练的突袭:凌晨三点,MH-60“海鹰”直升机贴着海面低空掠过,十几名特种兵顺着绳索滑到货轮甲板,二十分钟内就控制了全船,船员被要求蹲在货舱口,连抬头看一眼的动作都被禁止。 更让人看不懂的是后续操作——美方连货物清单都没公示,检测流程也没细说,只丢下一句“可能涉及军民两用物项”,就把整船物资就地销毁了。 要知道,这艘船的出口手续齐全,所有文件都符合国际规则,所谓的“导弹计划相关”纯属美方单方面猜测。 有人或许会说“美国这是为了防范地区安全风险”,但翻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就会发现,公海航行自由是基本原则,军舰登船检查要么得有安理会授权,要么是打击海盗、反奴隶贩卖这类明确情形,哪有“怀疑就动手”的道理? 这让人想起三十多年前的“银河号”事件。当年美国好歹还找了第三方检查,这次却连过场都不演了,直接把自己的标准当成了国际法。 船旗国没通知,中方没通报,所谓的“执法”从头到尾都是单边行动——说到底,就是把国内法的“长臂”伸到了公海上,把国际规则当成了可以随意揉捏的橡皮泥。 更值得琢磨的是美国这套“怀疑即定罪”的逻辑,放到中国领土台湾问题上,反而成了现成的参照。 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是联合国大会决议明确的事实,也是全球182个建交国公认的原则。中国对台湾周边海域的管辖权,比美国在斯里兰卡外海的所谓“执法权”,在国际法上根基要牢固得多。 《反分裂国家法》早就为维护国家主权提供了法律支撑,《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也赋予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防范安全威胁的权利。那些可能夹带军火、输送分裂物资的可疑船只,中国依法登临检查,合情合理。 何况中国的海事执法向来规范。之前北海海事法院处理国际海事纠纷时,外方当事人都认可“程序严谨、证据确凿”,比美国这种“半夜突袭、销毁了事”的粗暴做法,不知专业了多少倍。 短期看,美国这次操作可能让中美海事摩擦多了个新焦点。 但长远来说,它更像一记警钟——当一个国家把“怀疑”当证据,把“单边”当规则,所谓的“国际秩序”不过是霸权的遮羞布。 所以回到开头的问题:美国能在公海随意扣押他国货轮,中国在自己的领土周边依法检查可疑船只,又有什么不可以? 规则面前,没有谁能例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