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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烟台分公司友情提示:提高反洗钱意识远离洗钱犯罪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与时俱进地完善了反洗钱相关要求,提高了对洗钱违法情形的处罚力度,学习反洗钱知识,提高反洗钱意识与我们每个人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反洗钱的概念

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和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反洗钱工作原则和要求

反洗钱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完善监督管理体制机制,健全风险防控体系。

反洗钱工作应当依法进行,确保反洗钱措施与洗钱风险相适应,保障正常金融服务和资金流转顺利进行,维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单位和个人的反洗钱要求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洗钱活动或者为洗钱活动提供便利,如不得出租、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和银行账户等。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依法开展的客户尽职调查。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洗钱活动,有权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保密。对在反洗钱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洗钱典型案例

年近40岁的林某平时游手好闲,常与社会上的几个好兄弟吃喝玩乐。2023年,林某从老乡叶某处打听到了几个“赚快钱”的项目,便拉着好友徐某一起当起了境外诈骗分子洗钱的“中间商”。叶某所说的赚钱“项目”,就是以购买大额保险的方式进行洗钱。个别保险公司为提高业务员的积极性,在保单生效后会返还一定比例的佣金,叶某了解到这一规定后,便打起了通过“高额返佣”来洗钱的主意。叶某通过熟人牵线,与广东某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吴某、黄某搭上了关系,并把项目指派给了林某。徐某在林某的安排下,赶赴广州与吴某等人对接。见面后,徐某便明确提出了投保要求:“我们对保险的类型和保障内容没有限制,唯一就是要确保‘高额返佣’‘即时返佣’,最好当天就能返佣金。”了解徐某的诉求后,吴某联系了做保险销售代理的张某,由张某确定了两个冷门但“高返佣”的险种。因保险公司返佣周期较长,张某便先行垫资,返佣比例确定为76%。以购买10万元的保险为例,诈骗分子只要将10万元诈骗款一打入保险公司账户购买保险,张某这边就立即将7.6万元佣金返到林某提供的银行账户里,再由林某以U币(即USTD泰达币,是一种虚拟货币)的形式返给境外诈骗分子。表面看,张某先行垫资存在风险,但实际上并不是亏本买卖,因为购买的保险一旦生效,保险公司就会给出更高的佣金返点,张某自然能够赚到其中的佣金差价。

自此,一个完整的洗钱犯罪链条形成:林某指派徐某将境外诈骗集团骗取的企业对公账户资料转发给吴某等人,吴某指派黄某对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再转发给张某,由张某最终确认对公账户是否具有投保资质。一旦企业账户符合要求,诈骗分子便设法让被害人将钱款打入该账户;接着由徐某制作假章等企业资料,在吴某、张某的安排下完成保险购买流程;张某再先行垫资返佣给林某,林某以U币的形式将变现资金返给境外诈骗分子。

2023年9月,经公安机关缜密布控,林某、叶某、吴某、徐某、张某、黄某6人被相继抓获归案,一个专门以购买保险拿高额返佣、为境外诈骗分子洗钱的犯罪链条就此被斩断。经查,2023年5月至6月,叶某等人将陕西、浙江、上海等地的6家企业账户内的200余万元诈骗款“洗白”,帮助境外诈骗分子完成赃款“变现”。经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日前,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林某、叶某等6名被告人三年六个月至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各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