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太原,一男子跟朋友聚餐,酒桌上认识一年轻女子,俩人互相欣赏加了好友。转天,男子约女子吃饭,还给对方转了1500元红包,女子欣然接受,还给男子发手表链接,男子觉得有戏,带女子去酒店开了房。眼看就要发生点故事,女子突然强烈反抗,最后没办法只能作罢。没想到女子转头就报了警,男子后悔不已,法院这样判的! 冲动是魔鬼!这句话用在郝某身上,简直再贴切不过。 今年1月6号晚上,郝某跟着老乡、朋友一起聚餐,酒桌上认识了青春靓丽的女子刘某。 郝某对刘某一见钟情,席间更是使出浑身解数,说话做事满是讨好献殷勤,俩人眉来眼去交谈甚欢。 为了能有好事发生,郝某特意要了联系方式,心里盘算着怎么能再拉近点关系。 第二天,他立马主动约刘某吃饭,为了有个好印象,全程表现得成熟稳重,温文尔雅,一顿饭下来,两人越聊越投机。 饭后,郝某直接提议带刘某去酒店开个房间坐坐,聊聊天,加深一下了解。 刘某心里清楚郝某的想法,却还是点头同意了。 但刘某提出,去可以,但就单纯聊聊天,别的啥也不能干。 郝某一看有戏,乐得合不拢嘴,满口答应,随后就带着刘某去酒店开了房。 进了房间,两人先闲聊了一会儿,气氛渐渐变得暧 昧。 郝某觉得机会来了,为了表诚意,直接给刘某转了1500元红包。 刘某收下红包后,还发了一个手表的购买链接给郝某,明摆着让郝某买了送她。 看到对方收了钱、还主动要礼物,郝某以为刘某这是默许了,要和她发生关系。 然而,他没料到,刘某直接一口拒绝了他。 可他却以为女孩子假装矜持,欲擒故纵,郝某脑子一热竟对刘某上下其手。 刘某拼命反抗,身上都被拉扯出不少伤痕,郝某折腾了半天也没能得逞,最后只能不甘心地放弃。 原以为这事就这么过去了,没承想几天后,郝某突然接到了警方的电话,这才知道,刘某报了警。 得知消息后,郝某知道这事瞒不住,只能主动到案配合调查,把事发的前因后果一五一十地说了出来。 警方立案侦查清楚后,认定郝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 不过,考虑到郝某因为刘某的反抗没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 到了庭审现场,郝某依旧认罪认罚,他的辩护人也帮着争取从轻量刑。 认为郝某不仅有自首、未遂、认罪认罚的情节,还是初犯、偶犯。 更关键的是,被害人刘某明明知道郝某的意图,还跟着去酒店、收红包、要礼物,对案件的发生也有过错,希望法院能再进一步从轻处罚。 可法律自有公断,不是说随便找个理由就能算数的! 被害人故意做违背社会伦理或者违反法律的事,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这种情况才能算被害人过错。 刘某在和郝某去酒店之前,就已经明确说过只是聊聊天。 而且整个过程中,她都明确拒绝和郝某发生关系,身上的伤痕也能证明她当时的反抗。 所以法院认为,刘某作为被害人,并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过错,辩护人的这个意见也没被采纳。 有人觉得,郝某太心急,认识第二天就要发生点什么,感情得慢慢培养。 也有人觉得,刘某也有问题,刚认识就和人家吃饭,收红包,发手表链接,要礼物,还跟着去酒店。 郝某本来以为花点钱、送点礼物,对方就会默许自己的行为。 那么,郝某的行为,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认定呢? 《刑法》第236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郝某故意安排想与刘某发生性关系,且刘某事前声明“只聊天”,仍在被拒后强行实施,违背妇女意愿 。 郝某实施强行行为,刘某激烈反抗并留有伤痕,虽然未得逞,但不影响罪名成立 。 郝某认为,刘某收红包、要手表是默认同意。法律以事发当时是否明确拒绝+反抗为核心。 刘某全程拒绝且有伤痕佐证,郝某误以为默许不改变违背意志的本质。 《刑法》第23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郝某已着手实施暴力行为,因刘某反抗未完成侵犯,属于“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属于强 J未 遂。 郝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认罪悔过,认罚诚恳,形成多重从宽情节。 最终,法院判处郝某有期徒刑一年3个月。 对于郝某的行为,你怎么看呢?欢迎评论留言! @静心法谈 学法辨是非,慬法不吃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