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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西安,女子在网上认识了一名男子,两人交往不到一个月,约着去酒店开房,见面后,

陕西西安,女子在网上认识了一名男子,两人交往不到一个月,约着去酒店开房,见面后,女子意识到对方不是照片里的人,可还是跟对方发生了关系,之后她想跟对方断了联系,两人不再来往。可男子却说要把聊天记录和女子照片发出去,女子无奈,再次跟对方发生亲密行为,可男子并未满足,继续威胁女子,女子忍无可忍,报了警,男子悲剧了。 辛某是一名在校学生,青春洋溢,对爱情很是向往,可她却因为一次网络交友,让自己陷入了无尽的痛苦和恐惧之中。 2024年6月,她在交友软件上认识了一名男子刘某,刘某在交友软件上的照片帅气迷人,一下子就吸引到了她。 辛某对这个未曾谋面的男子心动了,两人在网上聊的火热,很是投机。 不久后,两人就按捺不住内心的冲动,约好去酒店开房见面。 辛某满心期待着能见到照片中那个帅气潇洒的刘某,可两人见面后,辛某却有些失望。 眼前的刘某和照片上的人简直判若两人,照片上的男子英俊帅气,而现实中的刘某却相貌平平,她感觉来的人并不是自己在网上认识的那个人。 尽管心里落差很大,可辛某还是稀里糊涂的在酒店跟刘某发生了关系。 事后,辛某越想越觉得懊悔,她决定不再和刘某联系,想要彻底结束这段荒唐的“感情”。 可刘某并未轻易放过她,他开始不停的给辛某发消息,要求她出去跟他见面,再一起去酒店。 他威胁辛某,如果辛某再不理他,不去跟他见面,他就把两人的聊天记录和辛某的照片发到她的学校去,让她没脸做人。 听着刘某的威胁,辛某这才后悔不已,她不知道刘某什么时候拍下了她的隐私照片。 她感到既恐惧又无助,一方面担心自己的隐私被泄露,在学校抬不起头来,另一方面又不知道如何摆脱刘某的纠缠。 在刘某的威胁下,辛某迫于无奈,只能再次赶到酒店与刘某见面。 这次见面,对于辛某来说,就是一场噩梦。 两人再次发生了关系,更可怕的是,刘某趁她不注意,又拍下了一些照片,并再次威胁她,要求她随叫随到。 辛某气愤难平,她鼓起勇气报了警。 拍摄他人裸照,属于违法行为。 《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裸照属于个人私密信息,未经同意拍摄,构成侵权行为,受害者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 未经同意,拍摄他人裸照,即使未传播,也可能因侵犯隐私被治安处罚。 《治安处罚法》第42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若拍摄他人隐私照片,用照片骚扰受害者,或者威胁受害者,情节严重的,会构成刑事犯罪。 刘某未经辛某同意,悄悄拍下她的裸照,并用这些照片威胁她,要求辛某跟他发生关系,刘某的行为构成了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 刘某和辛某在网上相识后,两人约好去酒店开房,第一次发生关系两人系自愿。 可之后刘某违背辛某的意志,通过用威胁的手段,强行跟辛某发生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刘某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 有人说,网络交友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很多人都会包装自己,展示自己美好的一面,而隐藏起那些不好的企图。 就像刘某,用帅气英俊的照片吸引他人,实际上却是另外一个模样。 无论男女,都要洁身自好,自尊自爱,不要因为一时的冲动或好奇,就随意与他人发生亲密关系,如身心受到伤害,是没有后悔药的。 在与他人交往过程中,若发现对方有异常行为(如偷拍、威胁的),应立即终止跟对方来往,必要时可以报警求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