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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外卖小哥,去修车铺给电动车充气,和店主因1元钱发生口角,随后双方发生了肢

上海,一外卖小哥,去修车铺给电动车充气,和店主因1元钱发生口角,随后双方发生了肢体冲突,店主儿子上前用拳头击打外卖小哥的头部,又随手抄起一把铁锤,另一外卖员见状将其从身后扑倒,不成想,因此导致店主儿子的手骨折。对方将外卖小哥告上法庭,索赔12万元,并称拿铁锤是去修车,法院判决大快人心。 邱某的父亲,开了一家电动车维修店铺。 2023年10月的一天,两名外卖小哥,来车修车铺给电动车打气。 原来小刘正打算去送餐,电动车轮胎漏气了,想借店里的打气筒用一下。 开始双方说好,用一次1块钱,小刘的顾客正在催他,他赶紧拿起打气筒使用。 谁知,还没等他用,店主又不同意了,并从小刘手里把打气筒拿走。 小刘很生气,因为时间上的关系,他再去别的地方打气,还要耽误时间,就和店主吵了几句。 小刘认为,讲好的1块钱,我又不少给钱,为啥不让我用打气筒? 店主的脾气也上来了,我开的店,想让谁用谁就用,我不想让你用,你就走人得了。 小刘不服气,两人谁也不让谁,说着说着还动上了手。 同来的另一名外卖小哥小周,见状,赶紧上前劝架,想拉着同事离开。 但双方谁也不松手,就在这时候,店主的儿子邱某从外面冲过来。 他不但不上前将二人拉开,反而冲过去朝小刘的头部就是了一记老拳。 小刘还没反应过来,邱某弯腰从地上捡起一把铁锤,就要锤打小刘。 在一旁劝架的小周见状,来不及多想,上前一个虎扑将邱某扑倒,并从后从后边把他紧紧抱住。 不料,邱某的手正好硌在铁锤上,导致手掌骨折了。 这下邱某不干了,他称自己打了小刘一拳后,没想再怎么着,自己拿铁锤是想去修车。 而另一名外卖小哥,以为自己拿铁锤去打他的同事,不问青红皂白,上来就将自己猛的扑倒,还死死抱住。 导致自己的手掌,按在铁锤上,硌伤后导致严重骨折。 事后不但花费了医疗费,还耽误了工作,等于自己又花钱又受罪。 邱某觉得自己太冤了,于是将小周告上法庭,索赔医药费、误工费,及各项费用共计12万余元。 法庭上,小周辩称,当时自己看到邱某弯腰拿起铁锤,身体估计比大脑反应的都快,上前将邱某扑倒。 如果这事自己不管,当时双方都在气头上,铁锤要是抡上去,无论打在小刘哪个地方都得受伤,轻则骨折,重则要命。 真到那时候一个进医院,一个被抓。 当时是急中生智,自己对邱某受伤的事实不存在主观故意。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邱某在双方产生纠纷时,本应该上前劝阻,但他却直接上前动手殴打外卖小哥。 激发了矛盾和冲突,拿铁锤去修车的说法,与他在警方那里的陈述,以及现场的目击人员的陈述相悖。 法院认为,邱某捡铁锤时,正在拳击小刘的头部,其所陈述的突然停手拿铁锤去修车,严重违背了常理。 如果当时小周不阻止这起事件,可能会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小刘可能会受到严重的伤害。邱某需承担所造成的后果和法律责任。 小周这一扑,不但保护了同事,还挽救了邱某。 小周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不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181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店主儿子邱某,在冲突中先拳击外卖员小刘头部,随后捡起铁锤欲实施进一步攻击,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 外卖员小周在紧急情况下,为阻止邱某持铁锤可能造成的重伤或死亡后果,采取扑倒动作,符合防卫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尽管邱某因扑倒,导致手部骨折,但铁锤攻击的潜在危险性极高,小周的防卫行为未明显超出制止侵害所需的合理范围。 法院认定其行为未过当,因此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鼓励公民,在面对不法侵害时,挺身而出保护自己或他人。 本案中,小周的行为不仅保护了同事小刘的生命安全,也避免了邱某因暴力行为可能面临的刑事处罚。 《刑法》第20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虽然本案为民事纠纷,但法院在认定正当防卫时,参考了刑事法律标准。 邱某持铁锤攻击的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小周的防卫行为客观上也阻止了更严重的刑事后果发生。 法院通过民事判决,进一步明确,正当防卫不仅适用于保护自身权益,也适用于保护他人权益。 法律对正当防卫的保护是全方位的。 即使防卫行为导致侵害人受伤,只要符合“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且未明显过当,防卫人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判决小周不承担责任,核心依据是,民法典第181条对正当防卫的支持,以后做好事不用怕了。 最终,法院判决,小周扑倒张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不承担民事责任,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对此,你怎么看? 关注@赵哥的法律观,明辨是非不上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