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适用必须精准得当,既不能教条也不能滥用。单看80条的规定内容,仅仅从字面意思来理解,必然会得出一刀切的结论。必然会与治安处罚法的立法目的背道而驰。一方面,对于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应该还会有与之配套的实施条例等进行细化。另一方面,就算没有具体的配套解释,但还有治安管理处罚法本身的规定和行政法的基本原理对法律适用进行指引。比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条就明确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与违反治安管理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治安处罚的根本在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如果把没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界定为违法,甚至进行处罚,处罚本身就没有合法性。如同警察把在家看录像的两口子从家带走、并给予处罚一样,警察执法和处罚行为都不🈴法。从行政法基本原理看,具体行政行为的有效,必须符合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以及比例原则。否则,就算把夫妻间发私密照片的行为界定为违法、并给了处罚,行政复议都必须改过来。第三,亲密关系之间发私密照片的行为虽然是在网上,但却属于一对一的相对私密的空间。在夫妻或者情侣中的任何一方没有举报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如果提前监控聊天记录,则涉嫌公权力过度滥用。第四,对于法律意义上的淫秽物品的认定,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边界,不能任意扩大。第80条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而情节较轻的,则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如果淫秽物品或者信息中涉及未成年人的,将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