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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剑说法]买低价回迁房遭遇诈骗,中介公司要承担责任吗?

购房人通过中介机构买房,不料卖房人竟是骗子。无奈之下,购房人将中介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近日,芜湖鸠江区法院审理了这起中介合同纠纷案件。

2021年7月,梁某通过芜湖某房产经纪公司的居间介绍,与吴某某签订《购房协议》。梁某准备自吴某某处通过拆迁协议更名形式购买回迁房一套,首付款80万元,总价133万余元。

签约当天,梁某向吴某某支付定金10万元。4个月后,梁某在该中介机构见证下,在吴某某提供的空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中填写拆迁信息,并当场向吴某某支付49万余元。

让梁某没有想到的是,吴某某卖房的事是一个骗局。2023年3月,吴某某因多次以帮助低价购买回迁安置房的名义实施诈骗,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退赔包括梁某被诈骗金额在内的213万余元违法所得。

后经法院强制执行,吴某某对于退赔违法所得的义务均未履行。2025年1月,梁某起诉要求芜湖某房产经纪公司赔偿损失。

鸠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房产经纪公司作为专业的中介机构,在接受房屋买卖委托以及进行居间服务时,应当尽到必要、审慎的审查核实义务,如核实房源信息、核实卖房人的身份信息、判断交易过程中的合理性等。涉案房屋为拆迁安置房,交易风险相对较高,吴某某通过拆迁协议更名形式出售房屋并不符合正常的房屋交易模式,案涉房屋拆迁安置流程也存在异常。

针对上述诸多疑点,芜湖某房产经纪公司未能进行必要、全面的核实,存在重大过失。该过失行为为吴某某的诈骗行为提供了条件,导致梁某利益遭受损失,房产经纪公司应在其过失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鉴于相关损失是吴某某实施诈骗导致,且梁某作为买受人在缔约过程中也存在一定过错,也应对其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责任。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法院判决,芜湖某房产经纪公司在10万元范围内就吴某某刑事退赔不足部分对梁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称,通过中介公司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是目前二手房交易市场的主要交易模式,中介机构不仅是买卖双方信息的“快递员”,还应是“调查员”“预警员”,应以对交易双方负责的态度,秉持专业性,规范经营,确保交易安全。作为购房人,也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不要打政策的“擦边球”,企图通过非正常交易渠道低价购买房产,否则可能遭受巨大的财产损失。

(安徽商报元新闻记者张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