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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沈阳,男子认识一00后女生,对她展开猛烈追求,但女生希望慢慢相处,后来2人入

辽宁沈阳,男子认识一00后女生,对她展开猛烈追求,但女生希望慢慢相处,后来2人入住同一酒店,女生要求订两个房间分开住,男子虽同意,但内心急不可待,他借口给女生送早饭,敲响对方房门,女生放下防备开了门,万万没想到,男子一进门就反锁房门,强行和女生发生关系,这下事情闹大了! 2024年刚开年,耿某在刷短视频时,刷到了00后姑娘齐某的账号。 两人在私信里聊得热乎,没多久就约出来吃饭、看电影。 耿某觉得这姑娘不错,动了处对象的心思,直接跟齐某表白,说咱俩处对象吧,我是认真的。 可齐某没答应,只说先慢慢了解,别急着定关系。 耿某虽然心里有点失落,但想着慢慢来就慢慢来,反正有机会!也就没再逼小姑娘。 到了3月,齐某要参加面试,耿某听说后主动说:我陪你去,顺便照应。 面试地点在外地,两人到了地方,齐某坚持要分开住,说咱各开各的房,房费自己付,别让人说闲话。 耿某当时没反对,两人在同一家酒店各自订了房间。可他心里憋着劲,觉得都出来了还分房,这不是故意疏远我吗? 案发那天早上,耿某买了早饭,敲齐某的房门,说我给你带了早饭,趁热吃。 齐某以为他是好心,开门让他进来。谁知耿某放下早饭后,突然反锁房门,不顾齐某反抗,强行和她发生了关系。 齐某当时害怕极了,拼命挣扎,可耿某根本不听,还威胁说,你敢说出去试试! 事后齐某哭着报了警,警方很快把耿某抓了。 那么,从法律角度看,耿某将会受到怎样的惩罚?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法条,构成强奸罪的本质不在于使用了多大的暴力,而在于是否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愿。 齐某明确拒绝确立恋爱关系,只说“慢慢相处”,这在法律上意味着她没有承诺后续的亲密行为。 齐某坚持分别预订房间并各自付费,这是一个极其强烈的拒绝信号。她在物理空间上划定了界限,明确表示不想与耿某发生私密接触。 耿某利用送早饭的借口进入房间,在齐某未同意的情况下强行发生关系。尽管两人之前有过接触,甚至一起吃饭看电影,但“之前的好感”不能等同于“永久性的性同意”。 每一次性行为都需要当时的、自愿的许可。耿某无视齐某此前的一系列拒绝行为,强行发生关系,完全符合法条中“违背妇女意志”的构成条件。 耿某以送早饭这种看似温和、日常的理由骗开房门。虽然他没有持刀威胁,或大声恐吓,但他利用齐某对“吃早饭”这一日常行为的不设防进入房间,随后反锁房门、强行施暴。 这种利用受害人处于孤立无援状态,通过欺骗手段消除受害人的防御能力,进而实施侵犯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被认定为强奸罪中的“其他手段”,同样构成犯罪。 耿某的心理活动可能是:她都跟我出来开房了,还让我进房间吃早饭,应该是默许了。 齐某让耿某进房间是基于对“送饭”这一行为的信任,而非对“性行为”的同意。 不反抗不代表同意,半推半就如果没有明确的肯定表示也不代表同意。 最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下来了。耿某犯强奸罪,判了3年6个月。 这事儿说起来,耿某真是昏了头。他以为慢慢相处是齐某在考验他,觉得只要自己主动点,生米煮成熟饭就能成。 可他忘了,处对象得两情相悦,不是靠强迫。 齐某一开始就明确拒绝了恋爱关系,后来连房间都要分开住,就是在划界限。 耿某倒好,把人家的客气当机会,把送早饭当成闯进房间的由头,这不是明显的违法吗? 齐某也够倒霉的。本来面试就紧张,还遇上这种事。 她当时开门让耿某进来,也是觉得吃个早饭能出啥事,所以才放下防备。哪想到,对方早有预谋? 人家齐某从一开始就拒绝确立关系,甚至为了避嫌坚持各开各的房、各付各的钱,这界限划得够清楚了吧? 结果他偏要搞送早餐这套把人骗开门,这不仅是坏,更是法盲。 法院判这3年半一点不冤,它明确告诉大家,只要女方没点头,哪怕之前聊得再好、哪怕进了屋,只要用强就是犯罪。 不管是网上认识还是线下相处,只要对方说不愿意,那就是真不愿意。别觉得强迫一下就能成。 尊重别人的意愿,才是做人的底线。 耿某这回算是栽了,3年半的自由换个强奸犯的名声,以后找工作、处对象都难,这教训够他记一辈子的。 其实最让人唏嘘的是,这事儿本来能避免。要是耿某能尊重齐某的意愿,要是齐某能再警惕点,别轻易让异性进自己房间,也不会闹到这一步。 对此,你怎么看? 关注@运良说法 学法律知识不迷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