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31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针对刘扬为他人代持基金份额的违规行为,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违规事实明确违反私募监管规定
北京证监局在调查中发现,刘扬存在为他人代持基金份额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十九条和《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相关规定。
监管措施落地强调合规重要性
依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及《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刘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警示函作为一种行政监管手段,旨在提醒相关主体规范自身行为,强化合规意识。
当事人有权提起复议或诉讼
公告同时指出,刘扬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此次监管行动再次彰显了监管机构对私募基金行业违规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对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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