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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印发《慈善信托信息公开办法》

本报讯(记者朱婕妤)近日,民政部、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印发《慈善信托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慈善信托信息公开行为,保护慈善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共二十六条,对慈善信托信息公开的主体、内容、时限、渠道、监督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

《办法》提出,国务院民政部门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应依法公开慈善信托相关信息,并对受托人履行信息公开义务进行监督。受托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同一慈善信托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受托人时,应当由承担主要受托管理责任的受托人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并在信托文件中予以明确。

《办法》细化了慈善信托设立、重新备案、终止等各环节的信息公开要求。明确办理慈善信托终止时,其备案的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受托人报告之日起二十日内,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备案编号、慈善信托名称、终止日期、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办法》中“二十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办法》明确,受托人应当每年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至少公开一次慈善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和财务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