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闻讯近日,黄山市政府网公开发布了《黄山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下称《管理规定》),该规定自2026年2月10日起施行,2018年发布的《黄山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该《管理规定》共21条。其中明确,这些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国家机关驻地;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山林、风景名胜区、公园;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殡仪馆、公墓等公共祭扫场所非指定地点;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及其周边范围,其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警示标志,并负责管理和维护。
屯溪区及周边以下范围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京台高速、合福高铁、宏村大道、轩辕大道与屯溪区北部、东部、南部行政区域边界线及杭瑞高速合围的区域。屯溪区其他范围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其他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禁止在这些时间燃放:每日22时至次日6时,春节期间除外;中考、高考期间;县(区)人民政府因社会管理需要临时确定的禁止燃放的时间。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生态环境应当会同气象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并提示市民在此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安全燃放要求: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等投掷烟花爆竹;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不得在房屋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未经许可燃放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中的春节期间是指农历腊月二十四至正月初七和正月十五当日。规定中的中考、高考期间是指考试前一日19时至考试结束当日18时。
日前,黄山市有关部门还发布了该《管理规定》的政策解读。其中提到,新规中,禁放范围调整,原范围为市中心城区“东至花山大桥,南至徽杭高速,西至合铜黄高速、京福高铁,北至龙川大道、轩辕大道、皖赣铁路”及沿线居民区。
政策解读中还提到,为保障新规的有效实施,将积极收集群众的意见建议,出台细化相应配套措施,及时评估政策实施效果,并通过在传统节日组织灯光秀、民俗表演等绿色环保庆祝活动,增加节日氛围。
大皖新闻记者吴永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