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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阜阳,男子在表哥外出打工期间,与表嫂发生了关系并逼迫表嫂离家出走与自己在一起

安徽阜阳,男子在表哥外出打工期间,与表嫂发生了关系并逼迫表嫂离家出走与自己在一起。事后,因表嫂偷跑回家,男子恼羞成怒多次到表哥家中滋事。男子表哥夫妻俩忍无可忍,带着哥哥、弟弟、母亲,一起前往男子家中,决定教训一下男子,结果殴打男子过程中,导致男子颅脑损伤死亡。事后,男子母亲报警,不过直至14年后,警方才决定对男子表哥的弟弟立案侦查,又过了15年才将男子表哥弟弟抓获。一审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男子表哥的弟弟犯故意杀人罪,有期徒刑5年。男子表哥的弟弟表示不服,声称自身没有杀害男子的故意,且本案也已经超过法定追诉时效等等,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了!(来源:裁判文书网、安徽阜阳中院) 据悉,30多年前,男子赵某在表哥钱某外出打工期间,与表嫂徐某发生了关系。 事后,赵某逼迫徐某离家出走,与自己在一起。 钱某外出打工回家后发现徐某不见了,便四处寻找徐某,直到徐某偷跑回家,钱某这才知道事情的原委。 钱某的心情可想而知,怎料,还没等钱某怎样,反倒是赵某不愿意了,此后经常到钱某家中滋事,期间,还把钱某家的电线剪断,在钱某家门上糊粪便。 1993年7月26日晚上,赵某又让同村的村民通知钱某、徐某夫妻二人到自己家中。 钱某与许某认为赵某不怀好意,便与哥哥、弟弟、母亲进行了商量。 商量后,众人都决定教训一下赵某,便于次日结伙前往赵某家中。 众人到了赵某家中后,因言语不和,与赵某发生争吵,随后,钱某的哥哥持刀、钱某与弟弟以及妻子徐某分别持棍击打赵某的头部、腿部,而钱某的母亲则在旁边给众人“加油”,讲“使劲打”!结果导致赵某颅脑损伤死亡。 事后,钱某将殴打赵某一事告诉给了赵某的父亲等人,又买了寿衣与棺材,让人将赵某埋葬。 1993年8月2日,赵某的母亲报警。 同时,警方对案发现场及赵某的尸体进行了勘验检查,不过后续没有开展实质性立案侦查活动以及追究措施等工作。 随后赵某的母亲持续控告、信访,直至2007年,警方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钱某等人立案侦查,直至2022年12月19日,警方才将钱某的弟弟抓获。 事后,除了钱某的哥哥已经死亡外,钱某、徐某、钱某的母亲均被以故意杀人罪追责。 钱某的弟弟也没能幸免,被认定为共同犯罪,不过一审法院考虑到钱某的弟弟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应减轻处罚;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案件区别,被害人赵某具有过错,赵某的父亲出具了谅解书,要求对钱某弟弟无罪判决,可对钱某弟弟从宽处罚,最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钱某的弟弟,有期徒刑5年。 不过,一审判决后,钱某的弟弟表示不服提起上诉,钱某的弟弟及其辩护人提出:第一、自身没有杀害赵某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参与预谋也未持棍殴打赵某,自己在到现场时赵某已受伤倒地。 第二、1993年案发至今,自己未刻意逃避侦查,期间,还换领过二代身份证以及以真实身份证信息乘坐交通工具、住宿等记录,本案已超法定追诉时效。 第三、赵某生前行为不端,对本案存在过错,并引起群众愤慨,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赵某的父亲对自身亦表示谅解,且案发至今自身表现良好,没有必要再对自身进行追诉等等意见。 二审法院判了!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故意杀人罪的追诉期限一般为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不过也有两个例外,第一是,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二是,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具体到本案,由于在案证据显示,赵某于1993年7月28日被害后,赵某的母亲即于同年8月2日向公安机关提出了控告,当时警方虽予以受理并进行了现场勘查、对被害人死亡原因鉴定等初查工作,但未对本案开展实质性立案侦查活动以及追究措施等工作,致使被害人近亲属在追诉期限内持续控告、信访,直至2007年警方才对钱某弟弟等涉案人员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进而导致涉案人员长时间未得到追诉。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被害人控告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未予立案之情形,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而钱某弟弟是否逃避侦查不影响依法对其进行追诉。 又因钱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等相互印证证明钱某弟弟对赵某实施了殴打行为。钱某在侦查阶段也对于与家人商量教训赵某以及伙同他人共同殴打赵某的事实及作案过程亦予以了详细供述,并供认其当时持拳对赵某头部击打,当庭先辩称没有殴打赵某,到现场时被害人已被打倒在地,后又辩称自身是去拉架,仅是用拳捶打了赵某肩膀,供述前后反复,且与所查事实不符等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最终驳回了钱某弟弟的上诉,维持原判。 这事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