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陈女士:我使用了商店里免费领取的试用化妆品导致皮肤过敏红肿,商家以产品免费为由,拒绝赔偿,我可以要求商家赔偿吗?
[答]张丽萍(上杭县检察院检察官):陈女士你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包括以奖励、赠送、试用等形式向消费者免费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免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瑕疵但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不影响正常使用性能的,经营者应当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前如实告知消费者。如果您的过敏症状确实是由该化妆品的质量问题导致的,或者商家在提供试用产品时没有尽到合理的告知义务,那么商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通讯员刘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