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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加料”,张某等7人在十堰被判刑

涉案销售金额达191万余元

7名被告人被判有期徒刑

十一年至六个月不等

并处八十万元至四万元不等罚金

近日

茅箭区人民检察院公布一例

危害食品安全案

事件回顾

案情揭露与调查

2022年,十堰某医药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甲,伙同陈乙、李丙等人,在明知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情况下,合谋在生产保健食品时添加有毒有害“主料”以宣称壮阳功效,涉案销售金额达191万余元。2023年5月,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举报后,组织执法人员两次对该公司样品柜中产品开展抽检均检出违禁成分。同年9月,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该公司搜查时查获多款涉案成品,再次送检仍检出上述违禁成分。

检察介入与诉讼

案发后,茅箭区人民检察院介入侦查,引导固定证据。经审查,认定张甲等人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考虑到其行为侵害了众多消费者健康和社会公共利益,相关责任人除应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2024年4月,茅箭区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张甲、陈乙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判决与惩处

2025年12月30日,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张甲、陈乙等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六个月不等,并处八十万元至四万元不等罚金,对部分情节较轻的被告人依法适用缓刑,上述被告人均被终身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相关工作;同时依法支持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诉求,判令张甲、陈乙等人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道歉,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20.8万元。

来源/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一楠、韩晓玲责编/国华终审/徐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