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内蒙古日报
本报1月23日讯(记者梅刚)近日,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出台《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同步配套制定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参保人员三类主体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及评价标准,构建“1+3”医保信用监管模式,从源头筑牢医保基金安全防线。
据了解,该模式在评价规则上,统一明确三类主体信用等级划分标准,分为优秀(A≥90分)、良好(90>B≥80分)、较差(80>C≥65分)、差(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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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1月23日讯(记者梅刚)近日,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出台《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同步配套制定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参保人员三类主体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及评价标准,构建“1+3”医保信用监管模式,从源头筑牢医保基金安全防线。
据了解,该模式在评价规则上,统一明确三类主体信用等级划分标准,分为优秀(A≥90分)、良好(90>B≥80分)、较差(80>C≥65分)、差(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