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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瑞捷诉肇庆润星、世茂悦桂服务合同纠纷 肇庆端州区法院判决双方部分支持

2026年1月19日消息,天眼查数据显示,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了一则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原告的裁判文书,案号为(2025)粤1202民初1506号,案由为服务合同纠纷,法院为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25年5月13日,原告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请求部分支持,被告肇庆润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肇庆世茂悦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部分支持。

以下是详细报道:

原告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两被告支付评估费用40600元;2.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逾期利息4571.26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4年11月25日);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原告与被告签订《某公司粤西片区月度预检模拟评估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下属各项目提供第三方评估技术服务,每季度支付一次咨询服务款。原告已按约完成评估工作并提交报告,被告认可工作但尚欠评估费用40600元未付;被告二为被告一唯一股东,应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肇庆世茂悦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诉请已超诉讼时效,案涉评估发生于2021年7-10月,距起诉已超3年,且原告未举证向其主张付款;2.即便未超时效,原告诉请的评估费用存在错误,工作量未经其确认、涉及异地其他公司项目且存在重复请款、无支付依据;3.逾期利息无事实、合同和法律依据;4.两被告系独立主体,不存在财产混同,被告二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肇庆润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其与被告一系独立主体,财产独立,不存在混同,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2020年6月,原被告签订案涉合同,约定服务内容为被告集团下属粤西片区项目工程管理咨询服务,服务期2020年4月1日-12月30日,每季度付款。原告完成肇庆河滩、清远燕湖、肇庆四会项目评估工作,被告支付了2020年全部及2021年部分费用。原告提交请款函、发票、确认单、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被告拖欠2021年肇庆河滩及清远项目评估费40600元。被告肇庆世茂悦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法人独资公司,唯一股东为肇庆润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清远某有限公司股东为南宁某乙有限公司及北京某有限公司,南宁某乙有限公司唯一股东是南宁某甲有限公司,肇庆润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唯一股东亦系南宁某甲有限公司。

法院观点:本案适用民法典规定。案涉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关于清远项目服务费,合同约定服务范围为被告集团下属粤西片区项目,原告与被告集团工作人员联系时被告知清远属粤西地区,可一并请款,且工作人员确认已走流程,故该费用应由被告肇庆世茂悦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关于诉讼时效,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多次向被告工作人员催收,不存在怠于行使权利情形,被告抗辩理据不足。关于工程量确认,合同约定可由被告或所属项目公司盖章确认,原告主张的工程量有相应项目公司盖章,被告抗辩不成立。关于逾期利息,被告迟延付款造成原告资金占用损失,应支付逾期利息。关于被告肇庆润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责任,两被告仅提供《综合监管协议书》不能证明财产独立,故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一、被告肇庆世茂悦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评估费40600元;二、被告肇庆世茂悦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以40600元为基数,从2022年10月19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11月25日为3208.87元);三、被告肇庆润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29.28元,由原告负担34.06元,两被告负担895.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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