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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多年前离婚分房但未过户,如今前夫欠债,债权人要求执行该房产;一纸离婚协议,能保住房子吗?

N海都全媒体见习记者王凯诺通讯员林智远黎晓妍

20多年前的离婚财产分割,能否优先前夫多年后所欠债务的强制执行?近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执行纠纷:陈女士与廖先生1999年离婚时协议约定一套房产归陈女士所有,但因历史原因该房一直登记在廖先生名下;2013年,廖先生对外借款形成债务,债权人胜诉后要求法院执行该房产。陈女士的离婚协议能否保住房子?

案件经过:前夫欠债房子被冻结

陈女士与廖先生原系夫妻,于1999年6月登记离婚。双方离婚协议约定:共同财产A房产归陈女士所有,另一处B房产归廖先生所有。2003年办理房产登记时,因陈女士在国外,A房产登记到廖先生名下,此后未办理变更过户手续。陈女士起诉离婚后财产分割,2024年1月,法院判决确认该离婚协议有效,廖先生应协助陈女士办理房产所有权变更登记。

2013年起,廖先生多次向林先生借款。林先生起诉后,2024年5月,法院判决廖先生向林先生还款360万元及利息,其间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查封了廖先生名下的A房产。执行程序中,陈女士向法院提出异议,主张停止执行。

法院审理:房子按协议不属前夫财产范畴

福州中院审理认为,从成立时间上看,陈女士的请求权基于1999年离婚协议产生,而林先生的请求权基于2013年起的金钱债权产生,陈女士对房产的请求权远早于林先生,排除陈女士与廖先生恶意串通,以离婚处分财产逃避债务的故意。

从权利内容上看,陈女士请求权指向A房产,其权利对象特定化,而林先生的债权为金钱债权,并未直接指向A房产这一特定财产。林先生与廖先生债权关系的产生晚于廖先生与陈女士婚姻关系的解除,A房产因有效离婚协议约定归属陈女士。

A房产有为陈女士提供生活保障的目的和功能,与林先生的金钱债权相比,陈女士享有的请求权在伦理上具有一定的优先性。综上,陈女士对A房产所享有的权利能够阻却对该房产的执行,执行异议理由成立,遂判决停止对A房产的强制执行。

法官提醒:房产作为夫妻家庭大宗财产,其归属和处理在婚姻关系中具有重要意义。双方对房产归属作出约定后,应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避免因权利归属不明、登记状态与协议约定不一致而引发第三方纠纷,损害各方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