敌国条款——直接军事打击军国主义的国际法支撑。敌国条款指《联合国宪章》第107条、第77条及第53条中的部分内容,为在《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四款所规定之国际间使用武力的普遍禁令(英语:General prohibition on the use of force)下,针对原轴心国国家所设立的例外条款。 三项条款分别规定了:对敌国继续强制执行行动以达成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果的权利;可在不经联合国安理会授权的情况下对前敌国采取措施防止其再次侵略的权利;以及对敌国与前敌国领土的处置与托管方法。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107条: 本宪章并不取消或禁止负行动责任之政府对于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本宪章任何签字国之敌国因该次战争而采取或受权执行之行动。 允许各国针对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本宪章任何签署国敌国的国家采取因第二次世界大战所引发的强制执行行动。 而第53条第一款则规定: 安全理事会对于职权内之执行行动,在适当情形下,应利用此项区域办法或区域机关。如无安全理事会之授权,不得依区域办法或由区域机关采取任何执行行动;但关于依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对付本条第二项所指之任何敌国之步骤,或在区域办法内所取防备此等国家再施其侵略政策之步骤,截至本组织经各关系政府之请求,对于此等国家之再次侵略,能担负防止责任时为止,不在此限。 即针对前敌国再次推行侵略政策的区域安排,在采取措施防止进一步侵略时无需寻求联合国安理会授权。 第77条规定: 一、托管制度适用于依托管协定所置于该制度下之下列各种类之领土: (子) 现在委任统治下之领土。 (丑) 因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果或将自敌国割离之领土。 (寅) 负管理责任之国家自愿置于该制度下之领土。 二、关于上列种类中之何种领土将置于托管制度之下,及其条件,为此后协定所当规定之事项。 说明了对敌国与前敌国领土的处置方法。 现今,虽然德国和日本等第二次世界大战战败国都已成为联合国成员国,然而加入联合国并不会自动解除“敌国”地位,正如在最终解决德国问题条约中关于两德统一的规定所表明的那样。因此,德国和日本两国一直主张从宪章中删除这些条款。1995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认识到敌国条款“已经过时”,并建议将启动《联合国宪章》第108条规定的宪章修订程序;但受制于复杂的修订程序,截至目前,这些条款仍未从宪章中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