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女子患了癌,知道自己时日不多,就和丈夫离了婚,分了他1000多万,一个月后女子离世,离世前,她立下遗嘱,将价值不菲的三家公司,遗赠给朋友,又将3000多万的财产给两个女儿继承,并且指定朋友是两个女儿的监护人,奇怪的是,女子居然没有给母亲分一分钱遗产,只是给了弟弟一套150万的房子。前夫觉得事有蹊跷,就起诉女子的朋友,想拿回一切,法院却不支持他的诉求。 离婚了一个月,当张先生得知前妻蒋女士因为患癌离世了,他感到非常的吃惊。 就在一个月前,前妻无论如何也要和他离婚,不惜把4套房子给他,还补偿了230万,总共算起来,他一共分得财产1000多万,张先生可能工作一辈子都挣不了这么多钱。 他能拿到这么多钱,前妻又铁了心要和他离婚,他也就同意了。 他是真没想到,才离婚一个月,前妻就离世了,更让他难以接受的是,前妻一离世,他才发现前妻居然把三家公司给了外人王先生,那三家公司的价值,是无法估量的。 更奇怪的是,前妻离世不把两个女儿的监护权给回他,反而把两个女儿的监护权给了王先生。 还有一个事情他很想不通,为何前妻离世,没有给她母亲一分钱的遗产,只是给了弟弟一套150万的房子,这让人匪夷所思。 前妻的离世,所立的遗嘱,财产分配奇怪,让他百思不得其解,他更是怀疑这遗嘱不是前妻的真实意思。 说起他和前妻的事情,张先生感慨万分,他的工作非常体面,是一所不错的大学的特聘副教授,他是在国外认识蒋女士的,蒋女士比他大5岁。 两人相识,虽然蒋女士那时已经47岁了,张先生才42岁,但张先生被蒋女士的魅力折服了,毫不犹豫地和她结了婚,两人的婚姻是甜蜜的,结婚没多久就生了两个可爱的女儿。 或许是蒋女士太能干了,或许两人不是一路人,他们只是维持了六七年的婚姻,就离婚了。 离婚之后,张先生一直想不明白,为何前妻要在离婚前的一个月,要和他离婚,这成了他的一个心结,他再也得不到答案了。 如今前妻离婚了,留下两个女儿,两个女儿也是他的亲生女儿,他自然要为两个女儿打算。 前妻有那么多的遗产,他当然要了解清楚这些遗产到底分给了谁,两个女儿是否能够得到母亲的全部遗产? 这一切他都要搞清楚。 他可以接受,前妻的遗产由前妻的母亲以及两个女儿共同分配。 毕竟这都是前妻的亲人,前妻把遗产给至亲分配,这是情有可原的。 如果在前妻的遗嘱当中,把遗产分配给这几个亲人,只要分配合理,张先生都可以接受。 但前妻的遗嘱,那财产分配,实在让人感到事有蹊跷。 他想不明白前妻为何要将那三家公司的股权和权益,都遗赠给王先生。 并且在遗嘱中写道,希望在她离世之后,王先生能够尽量地照顾他的两个女儿,能给予她们关爱和关心。 这个遗赠,价值实在太大了,王先生不过是她一个朋友,关系再好,也不可能把这么多财产给他。 更何况前妻把女儿的监护权给了这个王先生,这也让人不可思议,毕竟张先生才是两个女儿的亲生父亲,有谁会比亲生父亲更爱女儿呢?前妻的这安排有问题。 前妻将3000万的房产存款给两个女儿继承,王先生的妻子卢女士作为遗产管理人。 这真的让张先生想不通,这对夫妻到底和她的前妻说了什么,为何她的前妻会如此信任这对夫妻,让他们拿到这么多的好处? 张先生看看到妻子如此分配遗产,他只觉得这一切都有问题。 即使前妻不再信任他,也不应该不分一点遗产给她的母亲。 看着前妻如此立遗嘱分配遗产,张先生又想起了前妻过往的一些事。 原来蒋女士在2015年到2022年,曾经到医院去就诊,一共12次,都诊断出精神有些疾病,他怀疑前妻在立遗嘱的时候,存在神志不清的情况,才会把财产外流,给了外人。 想到这三家公司以后,可以改变两个女儿的人生,为他的两个女儿的成长保驾护航,张先生决定拿回这三家公司的所有一切,并且要拿回女儿的监护权,于是他起诉了王先生和他的妻子卢女士。 那么张先生的诉求是否会获得支持? 首先,关于张先生两个女儿的监护权,张先生作为两个女儿的亲生父亲,他本身要对两个女儿履行抚养义务。 《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所以当他的前妻离世,他应当成为两个女儿的监护人。 其次,蒋女士立下遗嘱,三家公司赠予给王先生,如果这是她的真实意思,那么遗嘱有效。 《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蒋女士立遗嘱时,她的真实意思,就是要将三家公司给王先生,而且当时她在意识清晰的时候,立下的遗嘱,所以蒋女士的遗嘱有效,法院驳回张先生的诉讼请求,张先生当然不服。 那么你觉得蒋女士立遗嘱时,是否有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