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月31日起,如符合生育津贴申领条件,本市企业参保女职工在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引(流)产后,生育津贴将直接发放至本人。
此前,本市参保女职工生育津贴通常先发放至参保单位账户,再转发给女职工。此次调整为直接发放至本人,机关事业单位、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生育津贴不在此次调整范围内。
参保职工分娩前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9个月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支付;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分娩之月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予以补支。
申领人可以通过本市医保公共服务平台“职工生育津贴登记申领”模块,或通过参保区医保经办服务窗口申领。本人和参保单位在本市医保公共服务平台进行信息确认后即发起申领程序,无需上传材料。